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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10-09 01:18:2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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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摘 要 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增利宝的无缝对接,得到了广大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内募集的规模已超百亿,引起了金融市场高度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余额宝的推出更进一步加快了互联网对于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对于商业银行的冲击尤其显著。本文介绍了余额宝业务及其优缺点,分析了余额宝造成的影响和当前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及规制的不足,集中探讨今后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的策略。

浅析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余额宝 支付宝 互联网金融

  一、余额宝概述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推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用户须先在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才可以将支付宝中的备付金转入到余额宝中进行便捷地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并从中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财产收益。除此之外,用户可以使用余额宝中的资产进行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功能,为用户提供非常便捷的购物服务。至今为止,进行余额宝的投资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用户将钱投资于余额宝中能拿到的财产“利息”与银行活期的存款利率相比高出很多。其特点是:

  (一)便捷的操作流程

  通过在支付宝网站中内置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用户在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余额宝之中,通过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后,从而获得基金投资收益。而当用户直接用余额宝内的财产进行购物这一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基金公司将货币基金进行赎回。在整个流程中的一系列步骤跟用户使用支付宝一样便捷。

  (二)超低的购买门槛

  用户在进行投资时是不用任何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即便是一元钱也能购买。余额宝这种“积少成多”的经营手段能够让用户将自己的散钱汇聚成大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用户都能享受通过理财带来的快乐。

  (三)高效益

  余额宝的收益是这样计算的:(余额宝资金/10000)谆鸸痉⒉嫉拿客蚍菔找妗@纾?月13号转500元到余额宝的账户中。在6月14号,由基金公司发布的每万份收益为1.1907,在之后的一天中到余额宝的账户中查询到的是13号的收益为0.05元。这一收益是银行同档存款的十几倍之多。

  (四)安全

  用户在将资金转入余额宝之后,支付宝向余额宝的用户提供保障,如果用户的资金被盗了,支付宝会向用户补偿被盗的资金。这一措施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消除了担心资金被盗的投资观望者的疑虑。

  二、余额宝存在的问题

  虽然余额宝从之前的高收益6%-7%的七天年化收益率降到了最近的3.1%,但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了。

  (一)客户群体

  从余额宝的客户群体来说,由于余额宝的投资门槛最低是一元钱,这是余额宝的优势,但这也正是因为余额宝投资门槛是前所未有的低,为其埋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爆炸的炸弹。因为过低的投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投资者的知识水平或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不够,而且过低的投资门槛与相对较高的投资门槛相比,投资者在投资时并不会像投资门槛较高的投资者那样去慎重考虑投资的这一行为。

  (二)风险提示

  为了吸引广大用户的眼球,余额宝归于基金风险的提示不够,而且还通过重点强调收益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余额宝的官方的网站上将余额宝与2012年银行的活期存款做了对比,将10万元存入传统银行获得的活期存款的利息为350元与将10万元转入余额宝账户中获得的收益为3000元作比较。传统银行是以国家的信用作为担保的,而余额宝向用户提供的担保并非国家的信用,信用担保较差,无法保证收益一定会实现。

  (三)经常发生违规现象

  余额宝向用户作的保底高收益的承诺等等这种违规现象经常发生。从证监会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知道,基金的支付牌照在2012年支付宝就已经得到了,然而至今,基金销售的牌照支付宝迟迟没有得到。余额宝并非是如其所言的支付产品,究其本质它是基金产品。而不是现代商业银行,现代商业银行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利用先进科技技术开展资金融通、提供货币信用中介、创造流通手段、进行各种衍生金融交易并获取最大股本价值的金融企业。从这一点看,余额宝不是银行。从余额宝的本质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在整个流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支付宝应被归类为基金销售机构来监管进而应接受严格监管,假如没有将其视为基金销售机构来进行监管,会出现无人监管的状态,这对于余额宝的用户来说是是个潜伏的隐患。

  三、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我们可以将余额宝业务归类为基金货币,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基金的销售等行为已经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则的法律条文规制也仅仅是单方的基金销售或第三方的支付平台,然而如余额宝这种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创新型金融理财产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规制类余额宝这种金融产品,绝大多数的现有条文都是对于余额宝业务在销售经营时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整个流程中起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作用的支付宝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它同时是基金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又要被证监会管理,也就是多部门管制的情况,别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为本身的情况,也是出现类似情况。至今,针对互联网的金融法律规制体系还没设置,监管部门间又缺乏明确的协调分工,多部门管制很容易造成监管虚设和监管的黑暗处。

  四、对于当前法律规制不足的建议

  从法律规制方面来说,需要先考虑立法,可以成立专门的网上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管理部门,由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通过这样的司法活动,维护现实社会秩序和保障、促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最终达到以网络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具体的做法:   (一)明确规定对投资者如实说明风险

  余额宝业务推出时进行的宣传完全符合经济学上的“不对称信息”概念:支付宝在推出余额宝时,为了使用户放心,在向用户介绍余额宝业务时没有如实说明在投资余额宝业务时的风险和其所标榜的利息”是通过购买货币基金获得的收益,跟传统意义上的银行里的存款获得的利息不同,该行为究其原因是职业道德的失范。尽管网络中的交易行为本身有虚拟性和超前性,但是还是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于,无信则无立。

  (二)搭建余额宝与银行的合作

  虽然余额宝横空出世对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余额宝还是无法取代银行,这是由于支付宝本身的支付流程就是通过与银行的系统相联系来操作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互利共存的。只有双方的经营内容区分明确了,他们两者间的合作才能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对合作双方都有好处。

  (三)提高准入标准

  关于怎么提高准入标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源头入手,也就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较高的“身体素质”。从根本上拒绝“身体素质”较差的金融公司经营余额宝等业务。明确分类互联网金融的管理部门,力求每一个种类都有专门部门进行管制。对于每个管理部门间要强化信息的联系和管理事务的协作。

  (四)加强行业组织的自律

  余额宝在支付宝天量的交易额背景下,正在挑战传统金融行业。尽管其目前仅投资于保守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在缺乏对手议价能力的格式合同氛围下,没有被设置任何投资风险枷锁的余额宝,仅靠自律并不能保证其未来不涉足风险更高、收益更好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理财产品,以对冲目前单一稳健的投资策略,并优化其投资结构。设立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力求做到行业内能做到有效的监管。尽管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不同的业务经营方法,每种产品之间的自身特色也不同,从当前的情形出发,互联网金融现在已经发展已成形拥有设立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组织的基础。从发展状况来看,余额宝及其他的“宝宝”们不可能一直这样热下去,余额宝的高收益同样不可能持续。

  归根结底,在针对余额宝的法律监管中,我们应当以法律监管为框架,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要以提高行业的内控能力为主要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现代金融. 2013(4).

  [2]陈和智.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2008.

  [3]王兰.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鲶鱼”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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