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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论文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
在旧会计准则中,企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新会计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见,新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初始计量
与以往以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的是,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后续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同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确实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在合理情况下其减值是可以转回的。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时,将取得的价款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转入到投资收益。
三、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清晰
新准则中规定,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既可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
这一规定不仅没法有效指导实务,反而为管理层提供了选择的空间。试想有多少会计人员会真正了解企业的持有意图这个悬而又悬的东西,即使部分了解了,当管理当局出于调节利润,否认其原持有目的而改变金融资产的划分类别,我们又有什么话可说。这都是因为持有意图本身就是主观抽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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