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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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02:29:13 技术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技术合同模板汇编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术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的技术合同模板汇编6篇

技术合同 篇1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而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内容,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则是其在业务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其中签订环节则是重中之重。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都制订了技术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至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虽然示范文本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合同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过简单,而其提示性的条款有时也没有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很多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造成的。同样,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并不能适用于每一个个案,签订技术合同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技术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一、竞业限制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三、竞业限制的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四、乙方的义务

  1、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2、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3、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4、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五、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1、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七、违约责任

  1、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技术合同 篇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4

  合同编号:第_____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接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填写说明

  一、科研技术合同是掌握技术的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经济发展和争取技术进步,对科研、生产项目进行的研究、试验、设计、推广等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和应用;

  2.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3.环境保护和改造;

  4.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技术转让;

  6.技术咨询服务;

  7.其它技术开发项目。

  二、填写本合同要字迹工整清晰,不宜涂改,文字简练明确。

  三、合同书所列各项均须填写清楚,不得漏填,以免纠纷时不好处理。

  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如有中介方、签证机关、登记机关各加一份(如需要时可填写副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接方(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及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联系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联系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5

  (互联网维护及运营)

  为发展农村信息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建设、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_________县(市)实施_________工程,对户联网的长期维护及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_________户联网的'网络建设和中心网站的维护管理:

  2.负责提供_________户联网基站平台并帮助管理单位安装调试:

  3.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理户联网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远程检测、发布信息及进行系统更新;

  4.负责对户联网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

  6.负责编辑和印刷农村信息户联网查询指南。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户联网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用规定格式向甲方提供本地的农业信息录入信息库和日常动态信息录入:

  3.负责本地的人工咨询服务和不断地扩大用户量。

  三、利润分配

  1.户联网固定用户的信息收费标准为_________元/户,户联网安装并开通的下一个月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全部归乙方。

  2.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乙双方对所收的户联网信息费平均分配,各占50%。

  四、在平台安装调试完成以后,乙方若要甲方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时,乙方要负责甲方技术人员的差旅、交通和食宿费用。

  五、甲方拥有户联网的全部知识产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协议也需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6

  一:定义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四技合同的定义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认定的必要性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VAT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

  三:技术合同认定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问:认定为四技中的哪一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RTF:在北京20xx年9月1日之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VAT

  问:认定技术合同后,技术人员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奖酬金发给完成合同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占当月的工资、奖金。

  问:技术合同认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上体现优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术性收入25%的奖酬金可在税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实现的合同技术性收入将计为本企业当年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CIT15%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文件,RTF团队认为在实操经验提炼认定中最为重要的技术要点如下(主要针对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

  1. 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 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按照销售技术产品征收增值税。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 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尽量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且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要分别计入所属账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术开发以及维护服务的尽量也分开签订,技术部门将合同认定到四技中的哪一类一定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的,避免该享有的税收优惠因为认定结果而享受不到。

  五:认定机构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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