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名是研究生写作论文的必经过程,所有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写作学位论文之前都必须作开题报告。
第二条:
开题报告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写作论文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包括选题是否恰当,资料占有是否翔实,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本人的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等。
第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教研室(或研究室)所承担的国家,省部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选题,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制定学术研究方案,在此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名。
第四条:
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名,必须提交"开题报告"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1)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2)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3)本人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拟突破的难题或攻克的难关,自己的创新或特色,实验方案或写作计划等;
(4)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开题报告的书面材料不得少于3000字。
第五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向导师提出申请,申请获准后,博士生在博士生指导小组范围内作开题报告,硕士生在导师所在教研室或教学小组作开题报告。参加开题报告的教师,包括导师在内,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教师应当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评议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二种。评议结束后,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评语"栏中填写评语。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方可进行论文撰写工作。
第七条 :
开题报告结束后,研究生应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交所在培养单位存档,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开题报告材料。
第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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