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劳动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xxxx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时间。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起始时间作出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应当先订立劳动合同,再按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上填写的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间,对员工有什么利害关系呢?这是用人单位没依法办理招工登记手续,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设下的陷阱。员工要引起警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时,员工要意识到应以实际履行的时间为准。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改正错误,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员工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件事发生的60天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实际履行时间、具体签定时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时间往往不一致,有可能早于或者晚于实际履行时间。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早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实际履行时间。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就超过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时,员工要意识到应以实际履行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与具体签定时间往往也是不一致的,如果具体签定时间晚于书面记载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应当在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以后,决定是否签署。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半年了,我有个问题想与大家请教一下:有个女孩05年就来到一家医院工作,想着有机会成为正式护士,每月仅拿最低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医院直至08年6月也未与该女孩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该法已经给医院充足改正错误的时间,但医院拒不改正,所以我认为女孩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同工同酬,补缴社会保险。 请问:上述认定的期间,有道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或案例。二、现在的市级医院到底什么性质,这种事业单位有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吗?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争议条款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
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尤其是今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成为主流,有可能出现签一次份劳动合同用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在这么长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如果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故意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定,随时以无书面变更协议而“反悔”,将工资待遇降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劳动者不当得利向劳动者索要已经支付的差额部分的薪资待遇。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本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几乎可以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兜”进去了。因为作为劳动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讲,不论其职务高低必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换句话说,所有劳动者都有义务对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那么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限制就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让劳动者签订经济补偿标准较低,而违约金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里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的存在差异以及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约定的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反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较高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来,按照不利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一方的原则来确定劳动报酬,即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无效,应该在约定工资和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中选择较低的一种工资标准;反之,应该选择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美,实际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稍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规定无形中在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38条前五种情形均属此类)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各种情形,但本条对“法律、行政。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 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婚纱(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婚纱摄影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负责甲方摄影部技术及管理工作和日常客片拍摄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___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每月应享有月公休假_____天,春节年假_____,在公休假期间甲方不得扣除乙方公休假工资。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与劳动者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月薪制度,乙方工资按照低薪加提成方式计算,乙方月工资底薪__________元,提成按后期______ %提取。
(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调离时,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但甲方必须结清乙方工资及提成。
(四)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甲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责任的;
3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因患病或非因公事故受伤和其他重大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七: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 乙方泄露或盗取或私用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业务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无条件开除乙方,并不负担任何遣散费。
(二)甲、乙双方在签约期内,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以甲方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入职时所签立的各项保证书执行,依照乙方个人职务之不同,最少应该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方式有合法的罚款权力,执行甲方公司管理章程制度总发的实施事项。
(三) 签约期中,乙方擅自到本市与甲方有相关业务、同行同类以及有相关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 甲、乙双方所签立的保密责任书、法律责任书签订书以及本合同内各项规范事宜,甲、乙双方皆属认同,毫无任何异议。
(五) 如乙方辞职或者被解雇在一年之内不允许在本地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第一审理机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章)
签约法人: (签字)
乙方(姓名): (签字)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岗位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工作,担任_________工种或职务,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
(二)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金额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全额计件工资:甲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____。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明确。
(三)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均按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
3.综合计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劳动合同 篇6
编号: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共3页。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二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性别: 住所: 户籍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20xx年01月1日起,至20xx年05月28日止。试用期即签订日期5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
乙方工作地点在 .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 2、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时间由乙方根据自身健康条件自行安排。
3、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
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根据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3.5元每件,此外另加1.0元作为节假日补贴、加班工资、保险等补助。
星期日、节假日期间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休
息时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自定与甲方无关
4、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并实行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5、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顺延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以工资形式发放到乙方手中,由乙方自行购买,与甲方无关,此项费用将在工资表中体现。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和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小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合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
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在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违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劳动合同 篇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1.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xx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甲方(单位盖):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现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经学校授权,《_________》大学校长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职位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书,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共同信守,教师劳动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
第一条 职位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期限
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聘任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这里所说无固定期限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或学校规定的被聘任者退休之前的期限。
乙方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教授职位工作。如果院系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职位。变动之后,乙方原来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2.乙方愿意按照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
4.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
5.争取和主持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任务及目标
(1)乙方在考核期内,必须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在_________元以上)。
(2)乙方对主持的科研项目,应该认真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6.乙方在考核期内平均每学年必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或考核期内有1篇公开发表在SCI收录杂志(IF3.0以上)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__大学),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教师劳动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范本》。
7.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8.乙方应该完成学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甲方必须为乙方申请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甲方应该从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为乙方主持和完成项目提供便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乙方同意按照聘任期内甲方施行的《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必须完成《_________医学院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考核指标。
同意履行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所承诺或约定的义务和职位职责。
乙方承诺,未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甲方许可,不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
第五条 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减发或停发乙方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和生活补贴,并视情形解除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
(1)当月事假,病假超过学校规定工作日;
(2)出现旷工行为;
(3)受党政纪律处分;
(4)不能很好履行职位职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5.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6.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出现本聘任教师劳动合同范本第七条所列举情况,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定期对乙方履行职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在聘任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学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乙方同意按照学校《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及《_________》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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