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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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9 02:16:15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集合9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集合9篇

劳动合同 篇1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合同所填内容必须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不得过期,无身份证者开派出所证明。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办事大厅咨询电话: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1 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的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1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由于和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最低标准1125元)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要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

  日安排乙方工作日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在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的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篇二: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合并称为 “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五险是依据法律定的,至于“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有关保费分担说明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0%,个人2%+2;重庆:单位承担9%,个人2%+2)

  2、失业保险: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单位承担1.5%,个人0.5%;重庆:单位承担2%,个人1%)

  3、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4、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北京比例0.8%;重庆比例为0.7%)

  以北京22岁的张小姐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也为4000元,从22岁开始缴,预期到60岁退休。试算如下:

  个人缴纳部分:

  1、养老保险金:4,000 x 8%=320元

  2、医疗保险金:4,000 x 2%+2=82元

  3、失业保险金:4,000 x 0.5%=20元

  4、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

  个人缴纳部分每月共计:902元。

  企业交纳部分:

  1、 养老保险金:4,000 x 20%=800元

  2、 医疗保险金:4,000 x 10%=400元

  3、 失业保险金:4,000 x 1.5%=60元

  4、 住房公积金:4,000 x 12%=480元5、 工伤保险金:4,000 x 0.5%=20元

  6、 生育保险金:4000 x 0.8%=32元

  企业缴纳部分每月共计:1,792元。

  可享有之养老保障:

  1、 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139。

  假设不考虑工资调整,到张小姐60岁退休时,个人帐户大约有119,040元,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仍然为4,000元,则张小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000 x 38%+ 119,040/139=2,376元。

  2、医疗保险金: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xx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3、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工伤保险金: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1)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则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有以下保障:

  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因工死亡待遇:

  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5、 生育保险金: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期间每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资每月4000元。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检查费最多1400元,难产2100元,顺产1900元,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执行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就执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对工资待遇的变更或诉求,乙方不能通过组织或参与罢工的.形式提出,应首先向公司行政提交书面请求,公司行政收到该书面请求后5日内安排公司领导同员工商谈。

  二、如某一部门需要商谈应当以代表参与方式,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三、商谈结果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客观原因(如公司领导外出等)该日期应推后处理。

  四、如果不依该协议自行组织或参与罢工,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对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乙方最近三个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标准。

  五、自行组织、参与罢工或旷工超过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乙方对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如加班费等)有异议,应当在领取工资的3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视为确认所有工资发放无异议。

  七、甲乙双方确认以上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确认该协议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加以遵守。该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本人已领取与广州市彩特钟表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各壹份,共两份。同时本人已阅读并清楚理解与广州市彩特钟表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广州市彩特钟表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及其补充条款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上述所有文件的'规定。

  领取人确认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经理 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制度:每月休息 天。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其 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5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度。

  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元。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每月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 执行。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择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接触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接触、终止及经济补偿

  本劳动合同的接触、终止以及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节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 篇6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 篇7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一年

  一个月

  一年---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裁建议大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大意签下了陷阱合同。

劳动合同 篇8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员工________________(乙方)亲自签订,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四、劳动岗位及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3)甲方因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的'工作报酬:

  1)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2)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____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六、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________小时,每周________个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七、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八、甲方因紧缩员工编制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九、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十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二、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9

  在校大学生暑期兼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与兼职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是,那么在校大学生应该属于法律上适格的劳动者(大学生是劳动者这一判断也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未毕业之前为什么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谢谢!问题补充:

  劳动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与劳动合同。”

  知道这一条款,我是这么理解的:“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说在校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主体,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大学生不是劳动者。那么法律不禁止即合法,那么劳动者(包括在校大学生)也应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的单位理解是在校大学生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不违法,但是我认为单位对法律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不知道我的观点对不对?

  最佳答案

  1、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大学生兼职做明确的规定和保护,目前可以参考的文件是95年劳动部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范本《大学生与劳动合同》。不论是这个95年的文件,还是现实中的具体操作,在校大学生兼职都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与兼职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3、大学生只要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就是劳动者,这个没什么违不违反法律。

  4、对未毕业之前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劳动合同并非兼职的。

  大学生兼职属于劳务合同,正式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属于劳动合同,这是两个概念。

  目前我国存在没毕业大学生就和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一些大学生通过选秀和一些娱乐公司签约。这个合同就属于劳动合同,而非一般的兼职,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5、为了保护大学生兼职工作,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一般的合同,通过合同的约定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个合同受合同法、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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