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

时间:2022-10-05 21:12:3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如何写,法学是一门以研究法律为主的专业,以下的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

  法学实践教学新探【1】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是近几年各高等院校法科教育十分重视的一个教学环节,力图通过实践教学方式上的不断改革,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重点要加强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实施、监督等环节,明确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使学生掌握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将来进入公、检、法等部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目的的教学。

  它是为促进理论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动手能力而设置的,既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也为法学专业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和程序不甚了解,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

  因此,认真探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式,查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创立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是当前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所应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中,通常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基础知识为教学目标。

  但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多的是一种职业训练,教授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

  目前,众多学校法学专业现有的教学模式都是重理论、轻实践,而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新世纪的国家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仅从专业能力的要求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具有很强的法律运用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是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水平。

  在西方国家,法律的实践更为突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强,在西方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交流能力、调研能力等。

  在我国应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时也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练法律业务、善于思辨、善于表达。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各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增加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真实案件中的两种角色,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使命,在实践中把握法律职业标准,进一步确立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为将来成为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高校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各高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已经高度重视,各高校都在探索提高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及实践能力。

  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对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

  由此可见,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各高校法学院、系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

  法学的工具性价值很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更好地应用。

  随着各高校法学院及法学专业的增加,在多数院校还是单纯地强调理论的重要性,常常忽视实践的效用性。

  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学时数高于实践教学,明显感觉到在本科授课阶段还是以灌输理论为主,实践训练为辅,造成理论与实践在课程设计上相脱节,有个别院校还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校外实践基地。

  如何体现实践教学,这是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存在的弊病。

  在本科毕业实习阶段,多数院校都形同虚设,不重视毕业实习的设计,使学生并未得到真正的实践训练,也未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目的。

  2.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多样,但是,多数院校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即模拟演练、法律咨询、听庭、毕业实习等形式。

  范围比较狭窄,内容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流于形式,随意性很大,有些学校虽然有法律诊所,但是师资力量和物质条件有限,每届学生只有少数人参加实践,无疑影响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及创新精神的培养。

  在多数院校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由学院自行安排,有时实践环节与理论课相冲突,还是以上理论课为主,至于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监督,没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设计方案,严重制约了实践教学的开展。

  3.高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各高校在成立前期较重视理论教学的投入,后期才重视实践教学的投入,但是对于实践教学的投入还欠缺很多。

  因实践教学对于场所、物质条件及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如果实践教学环境缺乏、经费保障难以到位,会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

  现阶段各高校面临着实践基地缺乏、专用教室紧张、案源有限、专业实习经费短缺、校外实践基地不足等问题,使实践教学开展受到一定限制。

  这些现象的出现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对策

  1.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环节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都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但是,一些学校在实践教学的设置上不尽合理,有的学校甚至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门选修课而不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从而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草草应付了事。

  法学实践教学的设置要体现年级的差异性,学生在大学一年级时,由于不具备法律基础,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仍处于感性阶段,那么,大一学生开设实践课程应当内容简单,使学生渐进性地掌握法学知识,如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实践方式。

  审判观摩主要是由老师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让学生亲身体会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的各个环节,加深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把握。

  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时,经过一年的法律学习,已初步掌握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其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可以结合开设过的理论课程,设计实践教学环节,针对大二的学生应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

  案例教学方式从教师“填鸭式”的灌输变为师生间的互动交流,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了教学质量。

  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典型的真实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设身处地分析案件及自己所处的位置,通过学生对角色的投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锻炼学生的组织活动能力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已完全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对部门法也基本了解,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宽泛些,可以采用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实践等方式,让学生接触具体真实的案件及当事人,让学生学会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如何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自己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初步检验,使学生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得到了学校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大学四年级学生,他们已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实践课程设置上,要针对学生的兴趣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将来成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做准备。

  应重视毕业实习,把学生真正送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业务技能;培养善于思辨、善于表达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

  2.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教学始终。

  在本科教学计划中,理论课与实践课应安排得恰当、合理,在大学四年中,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应与本学期的理论教学紧密结合。

  其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环节。

  针对不同年级接受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把实践教学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使实践教学具有层次性与阶段性。

  最后,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成立实践教学教研室,制定每学期、每门课程实践教学计划,辅助任课教师落实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监督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效能。

  总之,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及约束机制,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

  3.增加法学实践教学资金投入力度。

  实践性教学比传统的理论课教学要求有更大的物质投入。

  比如“法律诊所”要有足够大的教学空间、谈判场所、多媒体教学设备、卷宗等相关设备。

  “模拟法庭”要求有真实法庭、多媒体设备、服装、摄录像系统等相关审判道具。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有足够大的机房,每个学生一台电脑,随时上网,接受援助信息。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外界联系聘请资深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亲自指导演练。

  还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

  综上所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学生才能够真正达到实践的目的。

  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要求。

  但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不断完善。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更上一层楼。

  今后应将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

  笔者认为,将来无论是社会、学校、实习单位,还是教师、学生个人都应当正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要再让实践环节流于形式,为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人才做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赵建敏.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述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

  [2]焦富民,李云波.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行政与法,2006(5).

  [3]周红格,燕飞.突出实践教学,注重能力培养[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1).

  [4]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2010(6).

  [6]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3).

  [7]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2007(4).

  [8]蒋秀兰.关于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浅谈应用法学与文人法学【2】

  摘 要:应用法学是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有突出的操作性、鲜明的主体性、明显的综合性及特殊的方法论特征。

  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适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建立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应用法学;司法公正;文人法学;

  一、应用法学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即是指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体而言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具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现有通说观点认为,应用法学主要包括有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但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上述部门法学也应当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真正的“应用法学”应当是一门崭新的法学学科,其既区别于既有的部门法学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更区别于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狭义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对于应用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应用法学体现出自己的特征,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主要特征

  应用法学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有其自己独特的学科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法学为法制建设提供应然性方向,应用法学则旨在为法律实现提供实然性保障。

  具体而言,应用法学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突出的操作性特征。

  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学的概念、历史、原理、原则、价值、作用、意义等“形而上”的理论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学理论和立法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学理性特征。

  而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形而下”的实践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操作性特征。

  (二)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理论法学主要强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重点研究对特定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

  而应用法学是在坚持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上,重点从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

  比如:在理论法学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的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办“事”的程序规则问题,刑法学则重点研究的是犯罪构成及其刑罚等办“事”的实体结果问题;而在应用法学中,重点研究的是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对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或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履行各自职责的问题,体现出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理论法学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进行学科分类,主要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但单一的学科往往并不能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

  而应用法学主要是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宗旨,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同时跨越多个部门法学学科。

  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仅要适用婚姻法,同时也要适用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如果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会涉及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应用法学的跨学科综合性应用特征尤为明显。

  (四)特殊的方法论特征。

  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

  而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方法,如案例收集、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方式。

  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收集大量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着力研究同类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特点和规律,并进行归纳总结,以实现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

  二是通过关注典型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影响性案件进行法理上的深入剖析,从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进而演绎推广,形成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文人法学”的几种特色

  其一,擅长以流丽的语言、猎奇的视角,甚至精妙的隐喻,克服了法学枯燥生硬的本色。

  比如朱苏力教授,本身就是写诗出身的,自言“一度想当诗人”,从来文辞优美,音韵丰沛,近年来更干脆挺进“法学与文学”的领域,其总体的研究个性,在此方面颇有典范意义。

  其二,虽然没有排斥理性思维,甚至还暗含了“理性的阴谋”,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能巧妙地诉诸情感的运用,借以催发其文字作品的感染力,与受众(特别是年轻学人或学子)的情感多发性倾向之间,恰好形成了某种密切的共鸣关系。

  不言而喻,贺卫方教授的魔力,便在部分上得益于此。

  其三,偶尔也表现出对法学学科、尤其是对其中的部门法学本身的某种轻慢的、多少有点儿“陪你玩玩”的态度,却在一种萧散简远的风格中纵横捭阖,暗含机锋,明显具有超越性或反思性的思维倾向。

  冯象教授或许即可谓此方面的代表。

  在法学的叛逆者之中,历史上也就不乏有人在其他领域里取得了震铄古今的成就,马克思、歌德、卡夫卡均是这样的人物。

  所不同的是,他们叛逆的程度和类型也有所不同,其中既有马克思、歌德那样的全面反叛,也有卡夫卡式的叛逆,即虽为稻梁谋而继续留在法学阵营之内,但却热衷于其他的志业。

  总而言之,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以特定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一般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以实现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协调统一、尺度统一、示范统一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陈世瑛,张达明.工程本科生培养模式的研究[J].江苏高等教育,1997.1.

  [3]刘红梅.21世纪高教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原则探析[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2.5.

  刍议法学实践教学【3】

  【摘 要】 理论和实践脱节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阶段不可回避的主要问题之一,近些年来,伴随着高校扩照,法学本科生数量大增,但质量却在下滑,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提升实务能力的有效手段走入法学教育中,以弥补传统理论教学的不足,促进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各异,目标一致,施行多年取得不俗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法学;实践教学;完善;建议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只有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检验、完善和发展,学生通过实践才能提高自己的实际运用能力,真正地学以致用。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注重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对于实务操作能力的训练欠缺,出现了理论和实务的脱节,而法学实践教学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基于此,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设置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探索通过各种方式来适应法学专业性质和时代的要求。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分析

  法学实践教学是巩固法学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更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学教育目前主要是本科、硕士及博士三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此外还有部分法学大专和成人法学教育,其中比重最大的是本科教育,专科和成人教育处于萎缩中。

  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不同,一般来说硕博教育培养研究型人才,而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具备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是结合社会的需要,培养能适应法律职业需求,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本科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课程设置和业绩考核未充分考虑到实践课程或环节的特殊性,致使教师没有进行实践教学的积极性,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的僵化也致使学生学习倾向机械记忆化……种种原因致使法学教育也面临了“哑巴英语”式的尴尬,实践能力的缺失使得学生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硬伤”,法学实践教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经之路,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出“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

  二、我国现有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类院校法学专业目前采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是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及诊所式教学四种,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传统教学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目前最为常规化和体系化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每个高校都会在最后一学年安排半年左右的实习期,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统一安排或自行联系到相关的单位实践,主要是公检法司法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行业。

  毕业实习搭建的这一平台,能让学生直接接触到法律职业和法律事务,有机会真正进入办案实际程序,完整承办一至几个案件,从而提高自身实务能力,积累司法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为将来适应社会、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是课堂教学在实践上的一种深化。

  学生在实习过程要实现从想象到动手的转变,学会在各种非预设的实际案例中发现多方位、多元化寻求解决方案的并存,强化其思辨能力与创新精神。

  这种“职场演练”既是对其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的检验,也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式。

  但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各种阻碍,反观已实行多年的毕业实习,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其一,制度设计上实习时间集中在毕业最后一年,此时学生是整个大学阶段最繁忙的时期,出于个人将来发展的不同规划或为考研进一步深造,或为就业准备参加各类招考和来往于各大招聘场所,这时很难安心实习,往往会在实习单位请假以应对其它事务。

  同时因为面临毕业,学校课程已开设结束,学生通过实习发现的问题只能由其自学中完善。

  其二,学校对于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松散,过问较少,考核上也仅凭实习单位的一纸评语(一般均是好评)加上学生回校后的实习报告即可,对于整个实习过程没有一个规范性强、可操作的质量考评标准。

  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也没有关于实习内容的设定,学生在实习中做什么?有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随意性都比较大,无法保障实习目标的实现。

  其三,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将参与的是实际工作,而由于传统教学的局限,致使即使到了大四实务能力还是很弱,在实习过程中倘若上手较慢,容易让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放心交办工作甚至产生排斥心理,近而只让其从事一些简单的杂务工作,如整理文件、装订卷宗等,学生从事事务单一和机械化,也就无法得到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提升,同时还会带来对实习的抵触。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是是英美判例法系特有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为著名法学教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时所首创。

  在这种教学法中,由判例法自身的特点决定,教师所教授的内容不是经过系统阐发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而是在若干著名判例中抽象出来的具体的判例法规则。

  这种教学方法不同于我们现在的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所谓的“案例教学法”[1]。

  我国现在法学教学中所称的案例教学法仅仅是通过一些假设和裁减过的案例对系统教授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进行注释和具体化,由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自由决定适用,其是一种辅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方式,但对于实践能力的提升效用不大。

  教学案例有各类相关参考书籍,但大部分案例过于陈旧或是在裁剪过程中过于简化,使其失去了讨论的价值,学生只需按记忆性学习就能轻易选取标准答案,直接断定结果,无法面临实际参与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也就无法有切身的体验可和老师展开讨论和总结得失,得不到实务上的提升。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法律人自我训练的一种方式,学生在模拟法庭可假设担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不同身份,对模拟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进行法律推理,按照实际的开庭程序模拟审理预设案件。

  这种教学方式能起到打破学生对实务特别是开庭的神秘感和畏惧感,通过模仿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能让学生在熟悉程序的基础上锻炼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以及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但实施过程却常演变为一场程序性表演,使得目标难以圆满达成。

  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一般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总结评分三大阶段,是一套完整的教学过程。

  这其中如果案件选择不当或是庭前没有充分准备,那么模拟过程就只是在老师的组织下学生将稿子内容念完,演者和观者对于案件实体内容往往没有主动性的争论,学生没有主动积极的思考,整个过程同样是机械化的记忆,诉讼技巧和实务能力在固化表演中无法得到提升,模拟法庭主要目的就难以达成。

  同时模拟法庭限于人员的要求,每次审理只有少部分同学能得到实际角色,更多学生的积极性往往没有得到兼顾,更难以保障教学效果的普遍性实现。

  4、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2]。

  与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不同,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通过办理各种不可预知的实际案件来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

  它是建立在真实当事人和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基础之上的,通常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教学过程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学生必须自己亲自去处理案件,从案情的分析、案件事实的确认、解决方案的寻找、各种关系的处理、各方利益的协调及展开仲裁诉讼代理活动均由学生应对,老师只是帮助筛选和提供学习资源,并在必要和关键处给予指导。

  该课程作为实践课一般开设在第二和第三学年,此时学生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进入细分专业知识的学习,加上同期诊所式教学提供的实践历练,可以抓住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黄金时期。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就开始受到实践的检验,能够在理论至亲自实践的往复过程中深入理解法律,积累适用法律的经验,锻炼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自2000年始,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被引入到我国,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肯定,目前我国高校中已有一百二十多个法学院系设置了诊所式教学课程。

  但作为一项舶来制度,诊所式教学在引入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其一,无法保障有稳定合适的案源供学生实践,每一个案件均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出于对学生能力的怀疑,即使是在免费的情况下也无法确保当事人的信赖得以建立,有的高校借助本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但宣传力度不大,致使社会公众主动闻名而来的较少,以致案件基数少而难以保障进一步筛选到适合教学需要的案件。

  其二,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致使诊所式教学无法持续开展,法律诊所比传统法学教育需要投入更多资金,除了必要的办公条件外,日常运营中也需要投入费用维持和运转,这种投入在短期之内见不到效应,对于学生能力的提升用传统的考核方式也无法体现,有的学校在开设后就会因短期内支出见不到量化效果而终止。

  其三,诊所教育法律诊所对老师的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理论知识同时也应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诊所事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诊所教学和学习均会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老师和学生不能象传统教学那样计算课时和考试评测。

  但目前没有较完善的配套机制对老师的工作量科学计算,对学生的成绩科学评测,难以调动老师学生的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1、彻底转变教学观念,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法学学生价值的实现首先应该是能养活自己,其次是能服务于社会,进而能造福于他人,如果“学用脱节”,学生所学不为时代所需即会被时代所弃。

  本科法学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如果学生没有具备相应的实践运用能力,就算考试成绩再好都是失败的法学教育。

  因此大学从领导至管理层至教师在法学教育观念上都应重视实务能力的培养,将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如此才能有统一的指导思想保障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各个环节工作的开展,从而推动法学教育工作者更积极主动地探索实践教学方式,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

  2、明确实践教学主要方式及目标,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考评机制

  通过前面对现行实践教学方式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应以法庭模拟和诊所式教学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增长开设时间,增加开课量。

  对于这两种模式应具体明确其教学目标,鉴于二者一为模拟、一为实例,结合民、刑案件的及实务区别,可将模拟法庭实务训练侧重点放在刑事及行政方向,将诊所式教学实务训练侧重点放在民商事方向,在此基础上设置课程目的和任务、实践教学的具体方式,在实践教学中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等,使实践教学的施行有合理的依据并规范展开,不再处于无序化。

  同时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给予必要的自主性,在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评价中突破常规的评价方式和综合成绩的配置比例,实现实践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考评机制的衔接。

  3、重视师资的培训和多样化,吸纳社会力量的加入

  实践教学的师资要求更高,除了需具备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有实务经验。

  法学教师如果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就不能身体力行地带动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更无法给予专业性的指导。

  因此要培养和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成为“双师”型的老师,储备合格师资。

  此外,也可以借助其它法律实务部门的力量,聘请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授课和指导,从而让学生能通过实践环节在高手点拨下提高综合实践能力。

  4、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共建实践教学通道

  实务的训练最终要到实务中去接受检验并服务于实务的需要,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是密不可分的。

  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实务部门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最需要的案例资源,特别是毕业实习这种实践教学。

  而对法律实务部门而言,学生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实务工作中事多人少的“供需”矛盾,也给长期处于固有经验思维定式中的实务人员带来新的法律思维,实现共同进步,培养出来的学生又将成为这些部门的储备人才,成为实务部门的“新鲜血液”,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构建常规化的实践教学通道是利于双方的好事。

  但为了防止形式化,必须细化双方在实践教学通道中的责任,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方式固化沟通成果,才能实现教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参见刘剑.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视野下的法学教育[J].当代法学2009.5第23卷第3期(总第135期)150页

  [2]参见周赞梅.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职院校应用之思考[J].新课程研究,2008(1).

  [3]参见杨中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诊所式教学初探[J].中国人才.2012.4.218-219页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相关文章: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模板09-30

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范文09-30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09-30

法学论文格式10-01

本科论文格式11-15

本科论文格式10-05

法学论文格式范文10-01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规范10-09

本科论文格式模板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