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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

时间:2021-05-30 12:35:0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硕士论文(精选5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硕士论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硕士论文(精选5篇)

  硕士论文 篇1

  摘要:

  本文从民商法的相关概念说起,着重阐述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希望谨以此文,给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市场经济;作用

  因为在市场经济进行运作的过程之中会出现多种经济利益关系,一旦这些利益关系之间产生冲突或者矛盾,就需要使用民商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之中,对相关人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权力与义务进行限定,所以民商法能够有效保证在市场经济之中交易的安全,规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行为,保证在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正常的交易流程。整体来说,民商法在促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概括

  中国民商法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经济目标和需求方的使用所制定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就是规范和扩展中国的相关民商活动,由此完成鼓励良性竞争与企业之间进步向上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商法在其法律体制当中占据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并且也是中国法律构成中重要一环,所以民商法在国家建设的层面上,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在市场的交易环节中,最直接的行业规范法则也是民商法,也正是因为民商法的存在,保障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从律法的角度来说,怎样规划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细节,主要面对的是调节对象,也就是法律定义下的社会关系。民商法作为我国的重要律法,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规范这一些市场中交易双方的社会关系。当下,我国的民商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之下,该框架的确立,同时也让民商法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若是不存在市场经济,民商法自然也就不复存在。民商法从世界法律的发展史来说,从古希腊到中国现代,如果没有民商法的相关条款加以约束,会让国家与企业的运行陷入瘫痪。加之当前中国企业的信用部门缺乏相关律法的监督,就更会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履维艰。所以,民商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卫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成果,并且促使其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并健全相关的企业信用机制。

  例如,依据企业的业务与产品的特性,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规定该企业每6个月要修改一次对客户的交易预警和对企业政策进行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企业需要针对高信用的用户延长其预警时间,并将工作的进程变得更加有侧重方向。随着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白热化,企业的信用水平也会成为衡量企业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水平的监督作用,相关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并且依照民商法,相关工商部门除了需要增强对企业的监督之外,更需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对于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工商部门应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上报,并对企业资质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表扬,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市场经济中民商法的构成作用

  (一)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定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商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民事主体的判定工作放到重要的法律地位,民商法中明确规范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与所需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国民与法人之间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要的前提,只有规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才可以让这些民事主体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他们所必须要履行的相关义务。民商法中的相关规范章节,可以有效调动这些民事主体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因为这些民事主体之间频繁的交易行为,才使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史便是最强有力的一个证据,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之间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在施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健全了相关的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权益细则,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商法,给予了私营企业和个人之间合法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他们所享有的权益和必须要承担的义务,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正是因为这些民商法的出台,让这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得以飞速发展,并且其市场规模也正不断的增大,运作也逐渐朝着良性化、合理化的轨道迈进。民商法的出台,也让外资企业加入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军之中,它们在中国的民商法之下被赋予了合法的权益与义务,并与国内的私营企业之间展开了良性竞争,更好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依靠认定民事主体赋予相关法人财产所有权

  民商法通过认定民事主体,赋予了相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可以自由、独立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并且有承担相关责任的能力。公民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便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在市场经济当中,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对于市场经济的经营者而言,如果无法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就无法进行相关的市场经济活动。而在民商法当中,也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抑或是资产来源不明,则依法不能开具相关的营业资质的许可证明,并无法从事相关的市场经济行为。不仅是中国,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的法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唯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认定当事人财产的占有和处置的权力,才可以真正保证当事人财产的合法性,不会因为当事人因为非法经济来源或者是争议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而可能导致的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秩序混乱。并且在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一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是非法占有,相关受害人才能够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例如使用法律手段命令相关人员停止对受害人财产侵害、赔偿损失等。再有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经营者往往都需要面对较为残酷的市场竞争,而优胜劣汰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若是相关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相关经营者就必须要根据自己所认可的经济实力进行债务偿并负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防止相关责任人员非法转移其个人财产。

  (三)民商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往往会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民商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其关键。在世界上众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当中,民商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都给予了加强,在美国,为了保护相关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特别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法等一系列细化法案,以做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在我国的民商法之中,同样也对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给与了保护。这些保护措施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知识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加速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

  (四)民商法对民商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之中,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缺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监管,就会让市场经济陷入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并同时让市场经济陷入瘫痪。所以,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民商法时都遵循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当中应该遵守的相应原则。例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交易人双方享受的权力平等,并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双方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之中进行交易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在法律的约束下,一旦违背了这些原则,就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当事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更要受到公众舆论的批评。所以,以民商法作为依据,可以有效针对市场交易中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保证在经济市场之下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商法位置显著,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立法人员应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在现有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与改良,保证民商法符合中国的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赵万一,赵吟.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法学,2012,04:60-73.

  [2]王存学.民法商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硕士论文 篇2

  [摘 要]

  当交通达到一定得数量就会引起交通拥挤,其中概括了引起交通拥挤的三种原因,原因一是车辆的快速发展;二是人们的工作流动;三是城市道路的布局。当交通拥挤出现后,各个国家都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我国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大量修路;二是采取拥挤收费。

  [ 关键词 ]

  交通 交通拥挤 拥挤收费

  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展现着交通与社会发展的光辉历史。秦修驰道,汉通西域,隋代赵州桥,晋代卢沟桥,唐宋时代的驿站,无不彰显了交谈发展的历史功绩。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的交通发展又回归到快速道,交通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通基础设施从落后到强大,交通管理体制正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全方位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转化。交通技术水平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随着交通的进一步发展,随之给我们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交通拥挤。

  一、交通拥挤产生的原因

  交通拥挤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人的行为与其需求的失衡,换句话说就是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出现矛盾。

  (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私人小汽车也跟着快速增长,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特别是在大城市,几乎每个家庭都拥有一辆小汽车,目前的交通基础设施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交通量,这样车辆的发展与道路的发展不协调,势必出现交通拥挤的现象。

  (2)第二个原因是大部分居民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相距较远,如北京旧城区每天就有20多万人出城工作。这样势必增加交通量,造成交通交通拥挤。交通拥挤不是一个突发的事件,需要慢慢积累而形成。

  (3)最后一个拥挤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城市道路喜欢规划成环状,一环套一环,导致环心的交通压力特别大。环心一般都是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所在地,环外的人每天要去环心工作,这样势必造成严重的交通拥挤。我国城市道路网布局有几种形式,如:棋盘形,布局严整、简洁,有利于建筑布置,方向性好,网上交通分布均匀,交叉口交通组织容易,但直线系数大,通达性差,过境交通不易分流,对大城市进一步扩展不利;带形,建筑物沿交通轴线两侧铺开,公共交通布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范围内,横向靠步行或非机动车,有利于公共交通布线和组织,但容易造成纵向主干道交通压力过大,不易形成市中心;放射形,交通干线以市中心为形心向外辐射,城市沿对外交通干线两侧发展,形成“指状”城市,这种布局具有带形布局的有点,同时缩短了市中心的距离。缺点是中心区交通压力过大,边缘区相互间交通联系不便,过境交通无法分流;环形,这种布局通达性好、非直线系数小、有利于城市扩展和过境交通分流等优点。基于上面几种道路网路的优缺点分析,我国喜欢采用环形道路网络,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形布局更能体现中央集权。

  二、交通拥挤原理

  1、唐斯定律

  目前每个国家针对交通拥挤的解决办法各有不同,我国刚开始主要采取的方法就是修建道路,后来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每一条新修建的道路很快就会出现交通拥挤,导致路越修越拥挤这样一种局面产生。这是什么原因呢?针对这一现象,早在1962年,美国著名的交通管理工程师安东尼。唐斯就提出了著名的“唐斯定律”:新建道路最初固然降低了出行时耗,但同时也诱发交通需求和转移交通需求,也就是说修路越多越会诱发发展交通的欲望,因此,增加道路实际上只会使交通拥挤现象变得更为严重。而与新修建道路的其他平行道路的交通量就会减少。这是因为它们的交通量被新建道路吸引过去了。其实在长远的角度来看,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这条新修建的道路的交通量会慢慢减少,达到不拥挤。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不明白,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不采取措施,道路会自动拥挤消散。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另外一个理论原理,也是交通分配里有名的Wardrop原理。

  2、Wardrop原理

  在介绍Wardrop原理之前,大家应该都知道每个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都会消耗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且在每条道路上行驶时,它们的时间和费用是不同的。我们把时间和费用称为道路的阻抗函数。每个驾驶员在行驶的过程中,一般都是要考虑时间和费用,它们一开始会选择新修建的道路,因为新修建的道路路况好,设计车速高,行驶所需时间和费用较少,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驾驶员选择新修建的道路,新修建的道理的供给和需求很快就会失去失衡,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唐斯定律,就会出现交通拥挤。随着道路拥挤的加剧,时间和费用就会增加,从而会导致某些驾驶员改变其出行线路,选择费用和时间较少的另外一条平行道路行驶,但是也有一些驾驶员不是这样认为他们不计较时间和费用,会继续在道路上行驶。最后导致新修建的道理和与之平行的老路的交通量趋于平衡,都达到它们的供给水平。这就是Wardrop原理。

  三、解决方案

  最近几年中国解决交通拥挤问题从交通管理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拥挤收费的方法缓和城市交通。

  交通拥挤收费就是对行驶在拥挤路段上高峰时段的车辆征收额外费用。提高出行者的出行成本,使部分出行者调整出行路径,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来调整出行车辆在城市路网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可以达到缓解城市中心区或易拥堵路段交通拥挤的目的。本人认为在我国大城市很有必要采取拥挤收费,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本来就是人多地少,当不实行拥挤收费,道路就变成了纯公共物品,每个人都想占有,特别是有小汽车的家庭,在居住小区占有一个停车位,工作上班的地方也占用一个停车位,如果还要出行,在商业区也要占用一个停车位,这样一辆小汽车就占用了3个泊位,严重的浪费了土地资源。

  另外没有小汽车的家庭看到其他人占了便宜,也要想尽办法买车,多占用公共资源,这样恶性循环,大城市就越来越拥挤了。这个时候就要对有车一族要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因为人们对使用道路不会有成本上的考虑,每个车主出行时计算的只是个人的边际费用,没有考虑到由于加剧了道路拥挤而影响到其他用户的行驶速度、燃料消耗和时间损失,还有环境污染和潜在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额外的社会成本,也就是拥挤费用。通过收取拥挤费用,保证用户在作出出行决策时考虑自己出行强加给其他用户的外部不经济,从而在大到用户平衡的同时达到了系统最优,因而提高了交通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大到缓解道路拥挤的目的。其本质而言,道路拥挤收费就是利用经济杠杆实现交通的最优化分配,通过道路拥挤收费改变道路需求曲线的位置,使得在相同的价格下人们的交通需求得到抑制。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解决交通拥挤主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措施和手段,争取在未来几年能把这个问题解决。

  参考文献:

  [1]王炜 过秀成:交通工程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林高星:“唐斯定律”与燃油税改革[J].研究与探索,2007

  [3]张梅青 冯燕:拥挤收费;缓解我国道路交通拥挤的有效途径[J].交通管理,2008

  [4]王庆云:中国交通发展的演进过程及问题思考[J].交通运输系统与信息,2007(7)

  硕士论文 篇3

  一、兴趣是学好美术课程最好的老师

  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学习最好的教师。“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学生本身对美术没有什么兴趣,即使幸运地考取了美术院校,将来的发展也会比较困难。所以在学生的选择上,一定要着重鼓励真正爱好美术学习的同学进入美术特长班。而做为一名美术教师而言,我们常常都要面对的是出于各种学习目的的美术高考特长生,特别是对于直奔高考而来的学生,想办法提高其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并长久地使学生保持学习兴趣,这是我们美术教学的首要任务,繁重而艰巨。

  这样,我们就要尽量改变长久以来强迫、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机械、僵化的应试教学模式与纯粹适应高考的教学内容,这样一味地讲给学生听,学生很难有兴趣。所以,老师可以尽量采取启发式、引导式的教学方法,用趣味性引导学生去接受知识。如在教学中,一幅作品如果单从其比例、结构、明暗、虚实、色彩等元素出发分析美术作品,学生很快就感觉乏味,失去兴趣。这样就需要老师多动脑筋,用创新性思维来处理好枯燥的教学内容,如讲达芬奇的作品时加入达芬奇画蛋、蒙娜丽莎的迷人神秘微笑等生动精彩故事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动力;也可以在讲解语言上下功夫,设计精彩的导入言语,幽默风趣、妙语如珠的讲解评论,始终贯穿着鼓励学生的话语,给学生“我也行”的信心,不断激发学生奋发进取的精神与乐于参与的兴趣;还可以充分利用录像、投影、幻灯等多种媒体进行更加形象化的演示说明讲解,突破课堂教学的限制,带学生去听听讲座,到参观美术作品展览,外出写生甚至就去室外的操场去让学生边观察边讲解。此外,美术专业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老师在培养学生兴趣的同时也注意思维训练。

  仔细分析与研究学生的年龄特征,充分揣摩学生的个性心理来安排一些教学模块,加强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环节,鼓励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事物,去感受美,去鉴赏美,并勇于表达出对事物的审美感受,自己愿意去动手并敢于动手。总之,不断丰富自身的想象力与创造性思维,完善自身的整体艺术素质,这才是美术专业教学的核心与学生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

  二、夯实基础,循序渐进

  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美术学习中打好基础是关键。学习从无捷径,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万丈高楼平地起”这个道理不仅教师自己要明白,也要对学生讲深讲透。大多数美术教师都懂得美术专业各门课的高考要求,也知道不能揠苗助长的道理。但高中美术特长班的专业教师在巨大的高考压力下,急于在学生身上出成果,往往显得急功近利,过早的把过高的要求强加于学生的身上,造成学生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反而不知道美术专业各门课如何协调应对学习,作品中的问题也无法全面顾及,暴露出基本功不扎实的弱点,学生往往到高考前没有信心,战战兢兢地去应对高考。这其实违背了美术教师的教学初衷。

  其实高考招生“厚基础,宽口径”的考核目标,更强调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制定阶段性教学目标,充分夯实基础。一般来说,美术专业课程的学习顺序是素描、色彩、速写、设计,尤其素描和速写是一切选型艺术的基础,首先就必须学好素描、速写两门,然后是色彩,教师可以用多媒体演示方法,边示范边讲解,特别是要注意关键点的讲解,如抓形方面要抓结构,先方后圆,先整体后局部,最后再整体的科学作画。在讲解的基础上就要强化学生作画训练,教导学生要有耐心与恒心,每天要坚持作完一幅画,才能画出整体效果,日积月累才能有所收获。在作画的方法方面,可以从临摹开始,临摹名家优秀美术作品,观看老师的示范画,学习与借鉴其较成熟的表现技法与处理技巧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训练。

  三、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金无足赤,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美术特长生尤其如此,因此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既来根据美术高考教学大纲及学生报考专业来制定教学计划,应要照顾好学生间的个性差异与不同兴趣爱好,实施“因材施教”的教学策略。高中美术特色教育生源比较广泛,有些学生文化基础知识比较好,但专业技能上有欠缺,初中基础就没打牢。而有些学生不但文化成绩好,而且专业知识面广,头脑灵活,有一定的艺术气质。有些学生学习兴趣很高,而有些学生的兴趣难以持久,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这都需要教师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这样教师可以在学生入学的时候,就根据学生成绩以及相应的测试摸底,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既要面向美术特长生中专业较差的这个“面”,同时也照顾到少数成绩较好的学生这个“点”, 采取集中授课,统一讲解与示范,然后逐一辅导,最后集中评价的方法,让每个学生都能尽量可能“吃饱,吃好”。 如在透视学与素描课程的教学上,从基础入手,稳中求进,允许有些学习落后的学生,又鼓励冒尖的学习,这才是和谐发展的教学环境。在掌握全盘的基础上,要个别加强辅导,采用因人而异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突出的画作,多表扬,可在班级与全年级将其优秀画作展览,让所有的同学都来参观、评论学习,这样可以起到先进典型的榜样带动作用,而高中学生的好胜心是比较强的,不甘落后甚至不服气的心理定会鼓励不少学生加班加点去作画,并注意反复改进自己作品中的缺点,又可以激发尖子学生更加努力向前,这样整个班级学生出现你追我赶现象,可以使学习氛围更活跃更浓厚。

  当然,特别要注意在专业课练习过程中进行个别指导的环节,这很重要,要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因人而异进行手把手的辅导。尤其对于专业水平不太高的学生,教师更要耐心指导,多鼓励,多表扬学生,少指责,少批评学生,教学实行同时也要坚定“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的信念。因而可以这样说,作为专业教师,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教学方法, 哪怕花大量的时间在这些学生身上作个别指导,修改一幅画要化去相当长的时间都是值得的,要尽量让所有的学生都感觉老师在关注重视他们,这样才能帮助其重树信心,努力向上。

  四、开放土壤,尊重个性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考的重压,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跨过独木桥,高中美术特长生教学不避直接染上功利色彩,一切以美术院校高考评分标准为标准统一的评分依据。学生学习的目标就是如何去研究并适应不同院校的“画风”,模仿其绘画“路子”,以便获得这些高等院校的认可,教师在判断作品好坏时也就以考试要求作为惟一评价标准,简单地给出一个等级评价(或优或良或差),长此以往对学生个性自由发展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抹杀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艺术的生命是讲究“百花齐放”“异彩纷呈”与“求同存异”的,新的《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就明确指明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鼓励学生在感受、体验、参与、探究,思考和合作等学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基本的美术知识与技能,体会美术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形成有益于个人和社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其实就是鼓励为不同兴趣和专长的学生提供较好的施展平台。所以做为高中美术专业教师,我们应该明白高考固然重要,但仅仅为适应考试而学习,不是对学生最大的帮助。

  因而,美术作品要讲求“求同存异”的评价思维,努力创造一个相对宽松与愉快的学习环境,注重基础教学的相对规范性与完整性,在夯实基础,掌握一定层次的绘画基础、设计基础和表现技巧的前提下,着重培养美术特长生应具备的对形象的观察能力、感受能力、思维能力、表现能力,尤其是创造能力,充分彰显学生的灵性,允许学生个性纷呈的艺术作品产生,并努力达到高校入学和适应于可待续发展的要求,这才是我们美术专业教师教学的职责。总之,立足于高考但不仅仅附属于高考,关注基础教学,并注重保护学生的艺术个性发展,才能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根基。

  硕士论文 篇4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高等师范类院校舞蹈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融合个人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感受,明确高师舞蹈教育的特色性,为高师舞蹈人才模式的建立与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高等师范院校 舞蹈硕士 人才培养模式

  随着当代社会对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艺术教育本身也不断向更高的学术层次发展。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各高校纷纷扩充对艺术类硕士人才的招收和培养。作为高等师范类院校中舞蹈类硕士人才,并没有形成有字可循的的人才培养流程和模式,尤其是作为在高等师范类院校的层面上进行研究,更是很难找到规范的模式性的范例。对此,笔者通过深入思考,结合日常学习感受,提出几点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希望能对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一、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注重“教”,更要注重“全面”、“多专多能”

  当前高师艺术教育应从实践出发,使社会需求与艺术教育相得益彰。而所谓高 师范类院校,其培养重点在于广大的师资群体,所培养的人才是未来中国教育的师资储备。高师硕士人才培养更是如此,要注重“教”,更要注重“多专多能”。培养高师舞蹈硕士人才的过程,是从“学”升华到“教”的过程。同时,在保证对本专业扎实学习的基础上,兼顾声乐、指挥、灯光、舞美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了解和掌握,也是当代社会综合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多专多能的舞蹈硕士培养趋势将不断形成和发展,对舞蹈硕士人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体现在课堂教育中要“推陈出新”

  高师硕士培养不可能离开课堂教育,如何使之更加丰富、新颖、有益于教育成果,也是目前高师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难题之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舞蹈专业技能表演与舞蹈理论研究并进。舞蹈是一门注重舞台表演的艺术,舞蹈硕士本身首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表演能力。所谓“会跳才会教”,在艺术实践过程中进行不断的技能练习和舞台表演练习,从中积累对舞蹈产生的理解,对舞台掌控能力的培养,及对舞台表演能力的提高。正所谓“只有体会才有发言权”。与此同时,在硕士人才培养这个阶段,理论研究要从被动的学习向自主的研究升华,在本科时期基础理论积累的平台上,向纵横与纵深两方面不断加深理解与充实,最终达到自主的创新研究。技能与理论两者不能分离开单纯发展,应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才能为硕士舞蹈人才培养搭建一个稳固的发展平台。

  (二)“交流式”教学与导师“指导性”教育。进入硕士人才培养阶段,死板的“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很难满足这个阶段学生对知识的多元化需求,这时,“引导式”、“交流式”教学就成为更加适合这个阶段的教学模式了。所谓“交流式”教学即导师与学生在互相讨论和辩证中互相汲取富有新意的理念和想法,将原本死板的书面理论内容“活”起来,集思广益。同时导师应从单纯的“教授”角色转为“指导者”、“引导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轻松热烈又不偏离理论研究和严谨的学术风格

  (三)课堂教学中知识的捕捉点要明显。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切记广义的泛泛的知识点铺洒,应着重捕捉其中有研究价值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从中发掘出新的理念和知识点。从“小”到“大”,由“浅”到“深”,注重自主研究和思维创新。

  三、高师舞蹈硕士培养体现在实践教学中要“丰富多彩”

  当前的高师舞蹈硕士培养绝不能拘泥于单纯的课堂教学,而是要将艺术实践作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社会需求与时俱进,从各个方面入手,使其呈现“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

  (一)高师舞蹈硕士讲座的开展。之所以要定时定期召开舞蹈硕士讲座,其一是锻炼硕士人才自身整理思路、整合资料的能力。其二是使其敢于发表不同于他人的言论,提高口头表述能力,培养创新性思维。其三是在众多硕士人才齐聚一堂、言论自由的平台上,让每个人的思维得以扩充和整合,在讨论中学习与创新。同时也有利于紧跟舞蹈发展趋势,走在思潮前列,避免思维陈腐,被时代所淘汰。

  (二)高师舞蹈硕士交换生政策。高师的舞蹈硕士不但需要充分了解本地区舞蹈教育发展现状,定期到外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学习也是很有必要的。学习其他院校硕士教育中的优秀教学手段与创新性的教学模式,看到其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审视我们自身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从而避免这些教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研究生听课机制。所谓研究生听课机制是指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大量的广泛的看课或听课,从中积累学习经验与教学经验,从而丰富自身的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

  (四)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的参与与编排。高师舞蹈硕士不但要会“教”,更要会“编”会“排”。这时,大型艺术实有意识的锻炼自身践活动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亲身经历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锻炼自身对大型排练的掌控能力,认真学习不同活动组织及编排者的排练手法,积极参与编导的创编过程,最大程度的汲取“实战”经验,弥补课堂教学中不能涉及到的实践锻炼。

  总之,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应与高师特色的教学特点相协调,关注当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定要求,准确定位富有高师特色的办学方向,大胆尝试,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在科学的教育理论的指导下,及时更新观念,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促使高师舞蹈硕士人才培养形成有迹可循的科学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左兵等.《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发展及其启示》理工高教研究,2004.

  [2]何云坤.《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变革趋势与改革对策》上海高教研究,1996.

  硕士论文 篇5

  摘 要: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更是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目标、确认与计量上具有一些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具体的体现在会计的要素上,比如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上。本文拟通过以点带面的研究,来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差异,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资产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差异的理论根源

  (一)会计目标不同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财务会计系统整体的构建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财务目标一直有两个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提出财务会计目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可见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目标是,强调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不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针对税务会计的目标,盖地教授认为,为实现企业的最终财务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应该具体划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概括来讲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3.两者比较

  克拉尼斯基定律可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该定律是美国税制中一条著名的定律,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纳税部门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克拉尼斯基定律只所以用来解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目标的差异,是因为财务会计制度为之服务的对象(投资者、债权人)和税法的服务对象(政府税收征管部门)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由此导致的行为差异。

  (二)确认、计量原则不同

  1.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确认、计量原则,但是关于确认、计量原则却处处散见于准则中。比如第一章总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了一项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计量”一章中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明确指出了历史成本的基本计量属性地位。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

  2.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税法为准绳,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结合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并通过对税法的抽象概括可以归纳出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

  3.两者比较

  结合企业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相关规定我们制作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对比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有些原则名称相同,如“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是由于目标的差异,导致其内涵亦存在差异;第二,有些原则是特有的,如“谨慎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特有的,“法定性原则”是税务会计特有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表现-以资产交易事项为例

  (一)计税基础差异比较

  税务会计中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为了方便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比较,本文以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展开本文的研究。原因是所得税是税务会计中比较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税种,采用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与税务会计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并对什么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给予明确:“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到了计税基础的概念:“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税法却没有明确给出,只提到了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对负债计税基础没有涉及。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在资产存续期间,资产取得成本如果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的余额会随着资产的折旧不断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显然这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由于计算性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结果。

  (二)资产减值差异比较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主要特征,如果带不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确认为资产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资产的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三)折旧摊销差异比较

  第一关于折旧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详细列举了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关于摊销范围差异的比较: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中并不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性质加以区分,统一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

  (四)公允价值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除了强调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外,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但是税法基本上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对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损益变动也不认可。比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其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不确认持有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如此。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一)完善会税制度

  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作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第三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设立协调机构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三)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

  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倩.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9:25-29.

  [2林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研究.厦门:厦门大学.2009:14-18.

  [3]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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