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买卖合同合集七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买卖合同 篇1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自有的 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旧挖机出厂编号, 经乙方负责人(俞朱官)现场看机后,以协定价格人民币小写:1000000元, 大写:人民币 壹佰 万元整购买此挖掘机。乙方先支付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支付完毕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该挖掘机的修复保险理赔事宜,并将保险理赔全额支付给乙方。该挖掘机保险理赔事宜结束后,乙方将剩余叁拾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代付银行贷款)。
二、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该挖机所有合法正当手续,
(1)、 原购机发票: 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NO:01440322
( 2) 、产品合格证 : 1份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单编号:
(4)、甲方保证此挖机在出售前的债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联,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该挖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自己的施工场地上协助乙方将该挖机安全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车上,乙方在一次性付清协定价后(收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取得该挖机所有权,(由甲方自动转给乙方) 。
四、待完成保险理赔交付银行按揭贷款后,甲方将该机所有相关票据原件交给乙方,如因甲方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乙方机械不能正常使用或出售,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
五、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担保人:
电话 : 电话: 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方: (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出卖方负责拆卸装车,装车费用由出卖方负责;买受方负责车辆运输,运费由买受方负责。
第三条 设备交付
设备拆卸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出卖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等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付款
签订协议后,买受方预先交付定金2万元,余款装车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装车付款后后续一切质量及其他问题均与出卖方无关。
第五条 合同争议
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 必须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 表: 代 表:
20xx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买卖合同 篇4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工程需要,促使该工程按时竣工,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所需黄砂由乙方供应。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材料名称、种类、规格、单价
二、 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建筑材料符合标准,其质量由甲方材料验收员收货时当面检验为准,含泥量不超过3%。
三、 材料供应、验收
1、 为保证工程进度、满足施工需求,乙方按甲方提供材料的品种、方量,在指定时间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能拖延运送时间。
2、 乙方的材料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安排专职材料员验收按时、按合同规格、标准验收,现场核实方量,验收后并出具收料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收据为三联收据,并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3、 乙方所供应的材料,价钱实行一次性包死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砂子价格的上下浮动,结算单价不变),材料进场必须卸到指定的位置。
四、 付款方式:乙方垫付20xxm,甲方予以结算并付清货款,装饰装修(砌体粉刷)完成后按实际方量结算。甲方同意款项转为建设单位支付。
本合同由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双方应认真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
五、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
六、 其他事宜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业主保留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清后自动失效。
2、 合同中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买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
邮 编:100044
联 系 人:xxx
电 话:
传 真:
卖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编:100083
联 系 人:xx
电 话:
传 真:010-62312975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
帐 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2.合同标的
2.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2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
见采购标书(以标书内容为准)
2.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
3.1单价及总价
见采购清单
3.2供货价格
a、在同等产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b、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3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4%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3.4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3.5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4.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支付。
4.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4.2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余款(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5.包装及运输
5.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5.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
。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6.1交货地点: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6.2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以最短时间将对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7.检验
7.1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收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以订单要求为准,对于使用单位要求更换规格型号的情况,乙方必须通过物产管理部采购管理室的同意后更换,对于清单外的产品按照招标书的要求以“达到一定采购量”的价格****给甲方。
7.2甲方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一般产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验收单复印一份给乙方。季度(或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7.3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的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7.4对于应急采购产品按甲方对产品的要求,乙方保证在8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8.质量保证
8.1乙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为投标书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符合标书中之规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与投标书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9.售后及其他服务
9.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帐。
9.2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每批订单将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佩戴公司标志,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将作好送货情况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换送货人员而耽误退换或补货等
的及时性。
9.3 将采用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模块(bs/cs),实现更多用户自助功能。
10. 环保和安全要求
10.1 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产品瑕疵
11.1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11.2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招标书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2.违约责任
12.1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
12.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3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12.4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允许可以延期送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2.5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与招标书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的内容。
13.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 篇6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机动车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号:
颜色:
产地:
型号:
发动机号码:
底盘号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万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_______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授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包头蓝豹涂料有限公司
买受人:银川科安特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标的、数量、金额及交(提)货时间:
合同编号:K20060508-01 签订地点:银川
签订时间:20xx年5月8日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醇酸磁漆按C04-2,酚醛底漆按F06-8,稀料按X-6国家标准执行。颜色按国家标
准GSB05-1426-20xx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壹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费卖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途中损耗卖方承担。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送货到银川科安特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库房。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卖方承担。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有效期限自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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