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1-12-22 09:57:4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买卖合同汇编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品】买卖合同汇编7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二、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买卖合同 篇3

  印刷编号no: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

买卖合同 篇4

  买方: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卖方:中国上海外贸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中国芝麻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

  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以52%为基础。如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每增减1%,价格应该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三条商品数量

  20xx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溢装或短装5%,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四条商品价格

  每吨100美元FOB上海含5%佣金

  第五条商品包装

  铁桶装,每桶净重25公斤

  第六条交货方式

  1.至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装运。

  2.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第七条货款支付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

  第八条商品保险

  保险由卖方代为办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不合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买方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商检条款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与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与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但以卖方损失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包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4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地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事故的文件,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仲裁条款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买方(盖章):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盖章):中国上海外贸公司代表(签字):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为贷款合同样本:

  合同号(No):DK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代理方:天津中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贷款银行的相应规定,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办理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抵押。

  2、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房本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楼层: 总层数: 土地性质:出让/划拨 附属设施:

  第二条:贷款约定

  1、甲方认可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3、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条:首付款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首期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甲方于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乙方交纳贷款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2、若甲方需乙方为其垫付该房屋贷款所需的首期款,则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乙方交纳垫付手续费(金额为首期款垫付总额的3%),共计人民币 元整。且甲方承诺应按如下约定归还乙方为其垫付的首期款全款: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过户服务。

  2、甲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合法、有效。如贷款银行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贷款未果,甲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贷款手续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手续费。如因贷款方式问题乙方未能为甲方办理贷款,甲方应接受乙方的其他贷款方式,否则乙方不予退还已收的贷款手续费。

  5、在签定本合同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相当于总房款 %的房款以备办理贷款手续。如甲方所付款项与贷款银行要求之最低首付款存在差额,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不足额部分补齐交至乙方。

  6、甲方需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它费用,如保险费等。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7、如房屋不能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由此造成的贷款利息及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8、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协助为甲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2、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抵押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责任由甲方自负。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的,本合同则自然解除,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向贷款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前,经甲、乙双方商议,可解除本合同,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约定其它事宜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

  ①出卖人出卖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标的物。

  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标的物的,出卖人仍拥有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出卖人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④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②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及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

  ③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④出卖人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在交接标的物前应当提供据以检验的必要技术资料。

  ⑤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包装义务。

  ⑥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 篇7

  塔吊出卖方:(甲方)

  塔吊买受方:(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套闲置,出卖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价每台套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甲方出卖该设备提供:塔吊出厂合格证、技术监督局监检证、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牌、使用说明书等,并保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此塔吊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保证此设备机械主机构状况良好,塔吊附属机构齐全,乙方装车前清点,如有缺失乙方有权提出扣减出卖价或甲方采购补齐,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五、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元,余款付清后乙方运走塔吊,该塔吊产权归乙方所有。

  六、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经手人:

  经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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