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2-08-17 04:57:3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买卖合同模板合集6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买卖合同模板合集6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大连筑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东平县图书大厦工程项目部

  乙方: 山东潍坊中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就采购乙方生产、安装的彩钢板房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平县图书大厦

  工程地点:东平县西山路24#

  工程内容:一层骨架平顶岩棉彩钢板房和二层骨架平顶岩棉彩钢板房。上述彩钢板房均要求使用阻燃材料,并符合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彩钢板房所需要的所有材料的供应、安装。

  三、价格及面积

  1、彩钢板房面积约566平方米(最终结算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 ○1、双层彩钢房按每平方米 235 元人民币计算(本单价不含土建、水、电、吊顶、地面装饰、防盗网、窗帘)门窗型号见第五条6。

  ○2、防盗窗安装(含材料、人工费)100元/个(防盗窗按实际安装数量计算,不单独面积)。

  ○3、石膏板吊顶(含材料、人工费)20元/平方米(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局部卫生间浴室间屋顶用75mm厚阻燃彩钢板,(含材料、人工费)90元/平方(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上述单价含税金、运输费用、装卸费用。

  3、 计算面积: 一层房计算:长×宽 =总面积

  二层房计算:一层长×宽+二层长×宽+(走道长×宽+雨篷长×宽)÷2 +楼梯4.5平方米(每个)=总面积

  4、从聊城拆活动房到东平安装,按建筑面积 60 元/平方米(包括聊城拆活动房、运输、安装及补充零星材料及人工费)。

  四、工期

  合同工期总工作日历天数(15)天.如遇以下原因并经甲方书面签证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可适当顺延。

  1、因连续停电超过8小时、刮8级以上大风、连续下雨超过48小时。

  2、重大设计变更和工作量的增加超过本合同暂定工程量的20%以上。

  五、产品质量:

  1、墙板:岩棉板双面白厚5cm,铁皮国标0.3mm。

  2、顶板:岩棉板上蓝下白厚5cm,铁皮国标0.3mm。

  3、骨架立柱C型钢8×4全用1.8mm,喷蓝色。

  4、平梁和尖梁檩条喷红色防锈漆,C型钢8×4,全用1.8mm。

  5、二层地面用多层木板1.5cm厚。

  6、窗户为塑钢窗带纱窗,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用防盗门,以上设施已包括在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费用。

  7、楼板支架为40cm一道,楼梯板宽度为0.2m,走廊栏杆采用1.5mm厚方管。

  8、乙方提供的上述彩钢板房材料使用寿命应满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总工期的要求,并至少能够保证甲方在合同总工期内及工期结束后的二年时间持续使用,且每项材料的进场均需经过甲方指定人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工地的设计、施工、使用的需要;

  2、一层和二层骨架房全部螺丝固定,无一电焊

  3、乙方保证向甲方出具普通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七、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成地和处理包括城建,相邻关系等。

  2、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验收申请后七日内甲方组织验收(如拖延验收视为合格)。经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承担更换、修复等责任,如经甲方通知,乙方无故拒绝或迟延在限期内承担更换、修复等责任,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人,不支付合同价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此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按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3、本工程未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入住,如入住则视为验收合格。并支付完工程款。

  4、甲方指定 为本合同项下的验收人,负责对实测面积进行核实及验收。

  5、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安排的所有安装人员均应按照施工需要持证上岗,并将有关的.上岗证书交由甲方存档备查。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彩板房施工规程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与甲方无关。

  2、服从甲方的安排、指导、监督。

  3、严格按照约定的材料规格施工。

  九、付款方式

  本合同乙方同意采取垫款施工方式。为此双方就付款条件约定如下:

  1、办公楼双层彩钢板房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50%。宿舍楼安装拆人工费等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100% 。

  2、图书大厦工程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支付彩钢房工程价款的90%。

  3、剩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违约、无质量问题情形后支付,但乙方须出具全额发票。

  十、保修期限及范围:

  保修期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记录时起算,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和材料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无偿维修,人为损坏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除外。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本条的约定分别承担本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出卖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建筑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以该房屋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办理了按揭借贷(详见房屋购买合同及借贷合同)

  二、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_______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在乙方总出价_______万元(包括转让价和所有其他费用)的范围内对转让价作适当调整。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双方各向丙方支付买卖定金_______万元。

  四、在甲方办好产权证和契证后,三方与工行之江支行签定监督支付协议书,乙方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

  五、甲方保证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办好土地证。

  六、在甲方办好土地证后,丙方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办理房屋转按揭借贷手续。

  七、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1)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将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在双方结算后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保证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_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将返还乙方转让款_______万元。

  九、税费

  1.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乙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实际结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乙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

  十、甲乙双方及代理方责任

  1.甲方确保房源可靠、手续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乙方应按协议履行责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3.代理方确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_______个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定金在扣除代理费_______元后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_______元,赔偿代理方代理费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元由代理方负责退还乙方。

  2.在签订《xx市房屋转让合同》后出现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自愿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 200 万元,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付定金 50 万元,定金交付一周后交接该房屋,余下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 100 万元。合同签订当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万元,一周内,被告将其位于金水区的这套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并办理了该房屋室内物品的交接手续,原告开始使用该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魏某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没有领取。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的房产证已办妥,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出卖的房屋是其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 100 万元。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卖的位于金水区的房屋是被告于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价款 100 万元。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被

  告于20xx年6月15日,以 200 万元卖给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没有领取。被告于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知道该房屋是被告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当时,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被告对于其是否能按约定取得房产证,从而最终实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够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万元定金后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虽然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原告起诉前该房产证已办理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诉前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交接了房屋,已实际上履行了合同,根据本案涉及房屋的具体情况,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困难。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是能够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签订后,房产证办理下发前,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被告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是一种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在主观上是想达到拒绝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 赔偿数额的确定。

  1、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

  2、双方须保证该房屋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过户,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3、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8、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待被告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 100 万元,如原告违约定金不再退还。

  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第3条与第8条有相冲突的地方,但第8条是作为其他特殊约定写在合同上的,专门就房产过户的问题进行的约定,因此,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数额确定应以第8条为准。在该违约金 100 万元的范围内原告主张 20 万元违约金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

  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1、乙方向甲方供应锅炉及相关配件,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负责对所供应锅炉进行安装、调试。

  3、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付款时甲方扣总价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做一次回访,如无质量问题,按合同要求将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计息)。

  二、锅炉及相关配件供货安装期限、交货地点和运输

  1、乙方应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供货单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如逾期供货或逾期完工,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外,另外还得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

  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交货地点:临泽县平川镇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调度自动化中心施工现场。

  3、运 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及装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以最适宜保证产品性能、质量和完好性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验收之前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三、锅炉及配件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及相关

  行业质量标准,达到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乙方应保证货物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是用先进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2、乙方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须随材料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 证书、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2、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的标签、质量保证书原件。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3、验收方法

  3.1、乙方供应的锅炉及相关配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验收,甲方检验时若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三日内补足或更换,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延期交货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处理。

  3.2、甲方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表明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单价”、金额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确认,仅是对数量、外观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和确认产品合格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的依据。

  3.3、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 (¥:10000元)的订金,锅炉出厂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元),锅炉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支付人民币大写: 伍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币:55750元),一个采暖周期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计人民币大写: 肆仟贰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保修期限为锅炉安装调试正常之日起一个供暖周期,在保修期内,如锅炉及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及运费、人工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时乙方只收材料费,不得收取差旅费及人工费。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锅炉及配件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影响甲方使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款5‰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应付货款5‰的迟延违约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 相关部门仲裁。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

  1、《供需方订货合同》

  2、《配件报价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20xx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月26日上午9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20xx年6月15日,

  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75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20xx年7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12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7.5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20xx年11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7.5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王树德律师在听取了李女士详细陈述以后,对李女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马女士,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处分房屋应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否则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对于物权登记的信任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0xx年上半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判决也无法统一,有的确认无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个法院以及两个中院似乎对此达成了共识,即此类案件原则上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判决合同合法有效,以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秩序。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晓央产房的上市规则,也不知道最终要缴纳如此多的超标款,很不公平,现在一审判决败诉,那么二审会改判吗?

  解答:首先,对法律的漠视绝对不能使违约变成合理。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状况来看,你们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为什么说显示公平呢?根据北京存量房交易的惯例来看,卖方人得到的是净得款,按照法律规定由房主承担的税费转为由买房人承担。本案当中,房屋差价款的数额为多达12万元,占房屋总价的16﹪还要多。如果

  李父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知超标款如此之高,无论如何也不会签订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规定,重大误解以及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法》55条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当中,从20xx年6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20xx年11月底仍没有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李父显然已经错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机会。二审当中如果以此为抗辩也难以改变诉讼的结果。

  3、李父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最后建议:不放弃上诉请求,争取在二审当中达成和解。在诉讼当中不只是存在胜诉和败诉,和解也不排除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结合本律师以往的诉讼经验,二审当中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即使原告胜诉,还涉及到一个执行的问题,诉争房屋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纪较大,强制执行房屋的可能性较大。话虽如此,最好的调节结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担12万超标款然后免去违约金,或者被告按照市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然后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 篇6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

  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

  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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