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11 03:54:0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集锦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集锦6篇

买卖合同 篇1

  一、理论的准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为了解决此矛盾,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

  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原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

  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存在为必要,若其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即使原因无效而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可以分离,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为就丧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

  在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原因),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原因。”它与动机有所区别,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动机不具有法律意义。梅迪库斯也指出了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则不能作为有意义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类目的才能通过条件或交易基础学说,获得法律上的意义。在这里,梅迪库斯指的是将此类动机作为法律行为成就的条件。

  梅迪库斯关于无因性的观点较具特色,在这里,我将简要地论述一下。他认为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为,而却大多数处分行为都是无因行为,他还举出了几种例外的情形,如负担行为也可以是无因的,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纯粹的原因约定,有些处分行为无须具备任何法律原因。他还将无因性分为外在的无因性和内在的无因性。外在的无因性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的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容上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

  2、分类的意义

  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存在给付原因,如赠与原因,负担原因或清偿原因等等。这是由民事行为的本质决定的。对有因行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对原因认识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为归之无效。比如说甲已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甲误以为自己欠了已1000圆钱,而作出了给付,此法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给付行为是无效的,甲可以请求已返还1000圆。反之,就算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无因行为。如甲已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票据预约关系,甲承诺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数额发行一票据,

  票据流通后,即使他们的预约行为存在瑕疵,票据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为何要规定无因行为,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以判别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处的状态。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如梅仲协先生所说:“诚欲使一般社会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尔。”即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的话,法律行为受到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原因关系就会在同一标的物上累计,权利行为无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识别权利性质会相当困难,使后面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为了切断原因关系瑕疵对后面交易的影响,法律就规定了无因行为。这使交易方只须关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财产的流转。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虽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我们不能以后一种分类取代前一种,因为民事行为本来就具有多样复杂性,我们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民事行为这个问题,民事法律理论的张力才能更大,维度也才能更宽广。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历史沿革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双方的物权行为即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但物权行为的概念最初由德国法学者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提出,他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可见,萨维尼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进而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当事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行为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行为,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来,德国在起草民法典时,将无因性理论适用到土地让与,动产让与及债权让与等法律行为中。

  关于物权行为各国立法存在肯定主义,否定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立场。德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肯定立场,法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否定的立场,瑞士立法对物权行为持折中主义立场。相应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种为形式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与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已;第二种为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债权,而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第三种为折中主义,分别结合了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2、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

  我国是否已采纳了物权行为,对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歧义纷呈。学术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行为必须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起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必须移转占有,而且行为自交付时生效。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所有权移转是债权行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当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交付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承法》第2条也有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人去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

  我认为,我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从立法来看,现行中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物权行为"或"物权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解释,也很难确证立法者在事实上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因具有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登记,也会宣布登记无效,这说明司法实践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思考

  物权行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契约,一方将标的物转移,而另一方交付价款。但是如果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无效或做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可否请求对方返还已给付的标的物?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物权契约即使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产生法律后果。标的物的受让人仍能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出卖人丧失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时,对所有权人的救济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债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而获得了债权。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则为有权处分,出卖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请求买受人返还因转卖所得的价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标的物时,即使是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买卖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性的无因性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它“违背生活常情,与一般观念显未有符”,同时也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我们这样分析一下,既然合同双方之间转让标的物的契约归于无效,那么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恢复到契约订立以前的状态之中,但是如果严格地遵守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却被重塑,法律地位转换了,原买受人成为所有权人,而原所有权人却成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标的物的债权人。债权是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权人的原权利就被降格了。这对所有权人非常不利。

  有鉴于此,在学术界,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尽量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该理论共有三种:一是共同瑕疵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债权行为因为当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诈、错误、违法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是条件关联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思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一起。此种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解释当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统称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当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契约也应该宣告无效。在实践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发源地德国也通过了判例或解释缓和无因性原理。判例认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附着于原因行为之瑕疵,会反射于物权契约,致使物权契约无效,此在原因行为之因欺诈为理由被撤消时亦然。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亦会受欺诈缔结的影响,可一起主张撤消。

  既然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原则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权行为时,我们会受到怎样的阻碍?此时,我们一定考虑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物权第一次变动的瑕疵将会被保留下来并传递下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会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的影响,设想一下,会有很多人的利益处在不安全的状态。如上例,如果已已经将标的物卖与丙,亦或是已经经历了多次交付,如果我们否定无因性,甲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要求返还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时,都必须考察物权的合法性。为了使财产在流动中更快地增殖和考虑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第三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日本,对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种理论,一是正当利益说,二是有效交易说;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说。

买卖合同 篇2

  订货方: (简称甲方)

  供货方: (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总则

  1.1 方在具体交易中,应以本协议书为基础签订产品订货合同,订货合同应明确规定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验收方法、支付方式及交货日期、地点、方法等具体内容。

  1.2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书及双方认同的订货合同向甲方提供产品,在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交货。甲方保证按订货 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

  1.3 在交易过程中,如产品价格、规格、包装、数量等事项发生变动,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确认后方为有 效。

  1.4 双方确认的《订货合同》、《报价单》一经签署,即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第二条产品质量保证

  2.1 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标准依甲乙双方签订的《产品承认书》做标准;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质量标准的,不得低于约定的质量标准。

  2.2 乙方应保证出厂的产品为合格品,产品应贴有合格标识、出厂时间。

  2.3 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价格

  3.1 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的价格应公平、合理。

  3.2 由于乙方之产品主要结构材料(如变压器、PCB板、IC芯片等)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价格调整按双方《报价单》内规定执行。

  3.3 价格以人民币计,如有变动,以《订货合同》的补充说明为准。

  第四条 包装

  乙方所供应产品的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合格证明、出厂日期及其它说明。

  第五条 交货及验收

  5.1 甲方在订立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订货合同的具体交货日期、地点、交货数量等细节完成交货。

  5.2 产品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如需托运的,应注明托运公司)。

  5.3 每次交货时,乙方应同时提交该批产品的送货单。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送货单上签字加盖收货章,同时开进仓单后,产品才算完成。

  5.4 运送产品到指定交货地点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货物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5.5 甲方在验收时认为产品不合格时,可拒绝接受产品。(质量要求参照本协议的第二条)

  5.6《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产品数量,(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乙方的产品。

  5.7 甲方在验收产品时,检验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达到10%或以上的,可以拒绝验收剩余产品,直接将当批次产品全部退回乙方,待乙方整改处理好后,再次送货检验,因产品送检时发现不良退货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投入生产及交货带来的损失,乙方应按照该批货款的10倍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6.1 产品的所有权及丢失、损坏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并完成收货手续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出现产品滞销乙方不应接受退货和换货。如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滞销不良品可无条件退回乙方。

  6.2 对于一些特殊定制材料,而且有最低起订量要求的材料,当甲方订单数量不足材料的最低起订标准时,多出部分的库存材料由甲方承担(如PCB LCD液晶屏等专用材料)。

  第七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7.1 甲方在结算日向乙方发出货款支付通知,并按照本协议的汇款地址支付。

  7.2 结算方式: (举例说明:月 日至月日的货款,在月日前

  付清。)如逾期不能付清货款,则按所欠货款总额的天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8.1 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书、订货合同履行其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8.2 甲方中途无故退货,甲方应向乙方偿付退货产品总价值50%的违约金。

  8.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无故延期验收超过2天即按收货处理。

  8.4 甲方应严格遵守付款时间:延期付款1个月以上应支付供方5%的滞纳金,延期2个月以上的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9.1 乙方交货的数量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货限期,乙方交货期逾期15天以上按不能交货处理,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交货时间按照双方协定时间,乙方必须按时按质交货,拖延一天扣货款的2 %。

  乙方为甲方开发的系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展厅、展会及其它场所展示,更不得提供样品或供货给非甲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按经济法相关规定赔偿。 9.2

  第十条解除合同

  解除买卖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甲方结清货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书中未规定的事宜或由于双方对本协议书个别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诚相待,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亦同样处理。

  第十三条 生效

  13.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3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_________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_________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

  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

  车辆瑕疵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 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一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_________。

  2.付款时间: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保证真实性,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保证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委托权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责任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违反有关规定,则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附件二 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附件三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1.机动车行驶证

  2.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3.养路费缴会凭证

  4.车辆年检证明

  5.税讫证明

  6.其它材料:_________

  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卖方(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方(甲方)签订此合同。

  3.签订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持一分,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应使用钢笔填写。

  5.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购买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基地土地,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购买土地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土地面积亩。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出资元,占%股份;乙方出资元,占%股份。

  三、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的立项,报批由甲、乙双方组成协调小组共同办理,费用共同承担。

  四、项目用地批复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土地开发利用细节。

  五、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对该项目用地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双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开发,处理该地块。

  六、甲、乙双方若要出让各自股份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

  l、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明确规定生猪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l、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

  1、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货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l、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_____%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买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

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xxx简称甲方,承买人xxx简称乙方,

  兹为xx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xx货xx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xx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买受人(乙方):

  地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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