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13 07:24:2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五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五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________(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 房产 。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条第 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 元(大写: )。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 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 )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200754934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

  国籍: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代理人:

  国籍: 联系电话: 代表人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一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亩,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1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套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付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元,总金额( 元)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金额元 。

  3元) 。

  2

  第五条 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户。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帐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壹拾伍万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 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 买受人权解除本合同。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 3

  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 买受人书面通知日内将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三十日内应付元,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面积)为依照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4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提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5

  由于买受人承担的交付内容很容易确定,即为金钱。但如何确认出卖人的交付内容?在这里,出卖人承担的主要交付义务是给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还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合同亦无法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如果是种类物,如大米、水果等,则对其数量的要求必须确定,否则买卖无法进行。如果是特定物,则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的特征,使该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主要标的物即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标的是特定物。

  一、对于出卖方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一)合同所约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内容包括位置、楼层、面积、建筑质量、装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设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属于某幢高楼分割成若干小块而成,这不仅涉及买卖人的自有部分,还要区分共有部分。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所以,对于商品房标的的认定,不仅指套房,还有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对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

  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对于标的的描述。

  (二)规划说明。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及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这些虽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三)样板房。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对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说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许有此瑕疵?这里所指隐蔽瑕疵,是指买方尽交易上的注意未能发现的、且非卖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样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3条规定的“适销性品质”,即:(1)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验;(2)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因此对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

  (一)关于位置和楼层。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外面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景观房系指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朝向、间距误差直接导致景观效果反差很大,应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而相对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问题主要影响通风、采光,但这种影响要小于对于景观房的影响。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根据受朝向改变影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对于间距,这将直接影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间,如果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影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根据受影响程度而定。(三)关于房屋面积。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许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所以对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但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而房屋面积计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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