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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批复「精编」

时间:2020-11-22 15:46:58 批复 我要投稿

有关成立公司的批复「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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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成立公司的批复「精编」

  篇一

  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局党组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董事会决定,自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坚持保稳定谋发展,搞经营重效益,确保职工稳定和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要求,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规范运营,守法经营。

  特此批复。

  xxxx年五月二十六日

  篇二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深圳分公司的请示》(东证字〔2011〕第1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深圳市设立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四、分公司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五、分公司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公司住所地、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二○xx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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