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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备案的批复「最新」

时间:2020-09-02 14:00:40 批复 我要投稿

2017关于同意备案的批复「最新」

  批复是对下级的书面报告批注意见答复。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关于同意备案的批复,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篇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请教育部对组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予以备案的请示》(沪教委发〔2016〕61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金融学院合并组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的'批复》(沪府〔2016〕21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经研究,同意对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1011047)予以备案。同时建议你市撤销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金融学院的建制。

  专此。

  教育部

  20xx年4月22日

  篇二

  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

  二、试点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方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四、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按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要求,重点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定期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果,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商务部备案。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xx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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