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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时间:2020-09-26 15:33:36 聘书 我要投稿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现实用工中,经常有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人认可这种做法,理由是单位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故意,只不过形式上有瑕疵,所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那么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急需招揽人才。2010年6月,孙某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孙某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由于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孙某同意暂时不辞职,只是休假。孙某休假了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2010年8月起,公司便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孙某支付2800元工资,孙某一直在公司工作到了2011年5月。

  孙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拒绝了这个要求。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随后孙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支付两倍的工资。

  律师观点:

  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实践中,有的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劳动者签字认可,则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转化成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现实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他们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详细的聘书,聘书的内容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一部分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限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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