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时间:2021-01-24 19:02:5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经济纠纷起诉状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电话:020-88886666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电话:020-8888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也理由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

  合同约定:

  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

  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

  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200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09年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08年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却不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实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三(签名或盖私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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