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7-21 11:31:0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1

  原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一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后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起诉状2

  原告:许XX,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xx省xx县xx镇xx坝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王xx,男,苗族,经商,家住xx街x号x栋x单元401室,联系电话:手机158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XX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3

  原告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

  企业性质: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民事起诉状4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的网络微店(XXXXX日用百货)全部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店铺内的客户及库存货物均一同转让给被告,合同总价转让价格为X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X元,后续尾款在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铺后,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及日常经营产生的一切行为等均有被告单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店铺租约改立及办理转让交接相关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所有原告没有急着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时候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还未支付,而且还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户货款。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将协议约定将剩余转让费用X元支付给原告,事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店铺接手手债务及经营风险均有被告承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5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民事起诉状6

  原告:xx

  住址:xx

  第一被告:江苏盐阜xx商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xx

  第二被告: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528311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退货款140.00元;并依法赔偿140.00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9日,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导购员的介绍:xx牌“长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并拿出了第二被告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而且第一被告xx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当时对服务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深信不疑,因为第一被告是盐城市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40.00元,发票号码为:№ 11727684,购买时间是20xx年8月9日。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第一被告提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第一、第二被告均不能提供。原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涉嫌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利用宣传册的广告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

  1、《最高xx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宣传册上违法标注以上内容,严重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盐城市亭湖区xx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7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8

  原告人王x

  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3月18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民事起诉状9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民事起诉状10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状11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职业: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系死者______母亲。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职业: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_____之(子/女)______在_____段_____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_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元、医疗费:_____元、护理费:_____元、伙食补助_____元、营养费:_____元、误工费:_____元、签定费: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元、被赡养人生活费:_____元、精神抚慰金_____元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__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__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__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__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起诉状1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13

  原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 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或者表述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 市 区 路 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车牌为 号 型号的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其他 .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年 月 (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 年 月 日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 。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年,被告 (感情破裂原因)。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XX,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 的义务且 ,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 岁,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 (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 财产应判归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14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

  被告: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15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告xx骑车行使至xx镇xxx路时,与原告x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x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xxx医院进行治疗,被告xx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xxx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20xx年xx月xx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xx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xx元左右,误工费xx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xx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xx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xx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xx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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