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合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2-10-01 01:58:3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 诉 状【一】

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 告: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

  所 在 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性 别:男

  出生日期:XX年X月X日 民 族: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职 务:XXX

  联系方式:XXXXXXXX

  被 告:YYY 性 别:男Y

  身份证号:YYYYYYYYYYYY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YYYYYYYYYYYYY

  案 由:XX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XXX 元)

  3 元)。

  4。

  5

  事实与理由:

  1、XXXX金的拖欠:

  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XXXXXXX合同,原告为X方,被告为XX方。合同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XX,每月租金XX元,租金押一个月后每月XX日付清一个月租金。合同期间,因被告方的XX需要,原告又向被告增加提供了XXX,并于X年X月X日双方签订了XXXXXXX合同,

  合同各项条款除违约金约定比例之外,其他条款与前一XX合同一致。前租赁合同租期为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后增加的XXXX至今仍未能拆除,按合同规定,费用应当正常计算,直至XX。租赁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XX租赁费虽有拖欠,但仍能基本给予结算。自X年X月以后拖欠款现象越来越严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结算租金欠款,但催要无果,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拖欠款项。

  多次催要之后,被告要求原告XXXX,同时,却不予提供工程项目章、公章,且无人办理,因此一直未予原告落实XXXX的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XXXXXX。

  而由于被告方不给加盖相关印章,所以XX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办理XX手续。由于这个原因XXXX也一直无法另行投入使用。原告将该情况诉至XX区安监站要求解锁,上述情况经安监站核实后,该XXXX信息于X年X月X日解锁。截至X年X月X日被告欠原告XX租金¥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XXXX工资的拖欠:

  X年X月X日,因被告的XX需要,原告与被告同时签订了XXXXX的《XXXX合同》。原告为XX方,被告为XX方。合同约定被告将XXXX的XX任务委托交给原告,每月每台工资XXXX元,包吃住,每日工作时长为10小时,超过10小时按20元/小时的标准计算加班费,工资押一个月后每月一结清,工期自X年X月X日至工程结束为止。期间,被告支付原告XXXX工资虽有拖欠,但也能基本给予结算。自X年X月以后拖欠款情况日益严重,截至X年X月X日被告拖欠原告XXXX工资共计¥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XX合同》及《XXXXXX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租金_¥ _元,及XXXX工资¥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楚,及合法有效性,应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XXXX费及XXXX工资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恳请XX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 X 月 X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XX合同二份

  3、对账单一份

  4、总欠款明细一份

  5、安监站XX情况说明一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二】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从2013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2013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

  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14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

  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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