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离婚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3-09-02 15:22:40 起诉状 我要投稿

离婚纠纷起诉状

离婚纠纷起诉状1

  原告:xx,男,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日生,无业,住所地:XXXXXXX,联系电话:××××。

离婚纠纷起诉状

  被告:王xx,女,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征婚相识,由于当时原告已年届三十,考虑对方条件还不错,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着美好的憧憬与她交往,4个月后,即20xx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以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儿后,原告非常疼爱孩子,尽管被告每次吵架都会提出离婚,但是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原告一直没有同意,并且对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

  为了逃避这痛苦的家庭生活,20xx年起原告外出工作,从此双方两地分居,本以为距离能让双方矛盾缓和,无奈事与愿违,不但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反而分歧越来越大,在原告短暂的回家期间,几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争吵越来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激烈冲突,原告得知后非常难过,遂不再对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两次回家与被告商量离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且签有两份离婚协议,但是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离婚纠纷起诉状2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20xx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xx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年  月  日

离婚纠纷起诉状3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相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________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男女)孩,现年___岁。

  双方结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份生育一(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沾花捻草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加之原告在_____工作,被告在_____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及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女____,为了婚生子女___拥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原告同意婚生子女___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现有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幸福和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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