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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

时间:2022-05-16 05:37:30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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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

  导语:合同纠纷属于常见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欢迎阅读。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一)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9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为人民币63709元。计算方式:编号NO.01合同的违约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编号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万分之二点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2010年1月11日、2010年3月16日先后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O.01、NO.02,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全款到提货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总货款人民币87000元,而被告却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仍拒绝交货,导致原告工期延误,订立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 间: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二)

  原告: 江苏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苏省建湖县城振亚国际广场B402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告: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违约金。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实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苏建湖县建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旺村第16号地块花园别墅中的部分单体别墅,工程范围为C型别墅22幢,建筑面积为7,326平方米,工程造价约人民币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做法为基础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体工程量的90%;装修工程完成后,支付总价的90%,待审核后再支付总价的'5%工程款。预留总价的5%金额作为保修金和质量保证抵押金,其中2%作为保修金,3%作为质量保证抵押金,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另对施工准备、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建造义务,于1994年7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万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纠纷产生后,乙方多次协商解决问题,未果。期间,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设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出具咨询报告,其中工程概况载明已完工的建筑物总计21幢,于1993年11月6日开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8,948,7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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