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4-11-14 15:20:5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11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

  原告:

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11篇)

  委托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x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x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x元,合计2x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2x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x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x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2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3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__市苏仙区人,住__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__市北湖区人,住__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__市北湖区人,住__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市飞虹路1_号。联系电话:2__3__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年_月1_日,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4

  原告:___,__,汉族,生于__年__月___日,原在____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____路____花苑__号__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汉族,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号

  邮编:__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1:1__,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__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__年__月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5

  原告:梅,女,汉族,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____栋____层。

  被告三:王,男,19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址:河南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____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____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____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____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____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____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__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__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6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长达三年,租赁面积177.35平方,租金却按照300元/月计算,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7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8

  原 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 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 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 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 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 有限公司 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9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保险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电话: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Fxxx轿车沿xx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xx医院诊断为xxx。后经xxx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xx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0

  原告:xx

  住址:xx

  被告一:xx

  住址:xx

  被告二:xx

  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x日原告xxxx驾驶xxxx出租车公司xxx出租车与被告xxx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负责。原告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年x月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1

  原告:李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现住,身份证号:____电话:

  被告一:王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县人,现住____,身份证号:____,电话:

  被告二:____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____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____、____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____元。

  2、被告____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____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____驾驶被告____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____,致李____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____字[____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____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____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____。(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____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____家属一起将伤者李____送往____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____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____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____于____1年12月1日经____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____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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