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时间:2020-10-27 19:30:1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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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证物___件;书证___件。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代理人)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A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A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B小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F、G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A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先生参与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X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A先生。

  四、上诉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A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A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A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A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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