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经典的离婚起诉状

时间:2020-10-29 17:10:36 上诉状 我要投稿

2016经典的离婚起诉状范文

  导语: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经典的离婚起诉状范文

  经典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唐山市**医院护士,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幸福花园***楼1门2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市交通局***处干部,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楼4门302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重字第9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为其母治病向其同学张绘*借款18000元,并判决上诉人负担9000元是错误的

  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为其母治病向其同学张绘*借款18000元一事,被上诉人之母虽在双方结婚前治过病,但婚后没治过病,所谓其母治病和借款是伪造的。首先,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其母的病历和医疗票据,以证明其母治病花掉了18000元,而其至今未提供,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其母治病向其同学张绘*借款18000元,没有任何证据。而且被上诉人明显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上诉人财产,应追究被上诉人和张绘*的伪证责任;其次,即使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其母治病花掉了18000元,因被上诉人之父和被上诉人兄长尚均存活,在上诉人不同意负担全部的情况下,依法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只负担被上诉人应当负担的部分,而不是全部。

  二、路北区祥荣里***楼4门302室应认定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建议由双方竟价决定房屋归属

  该房是双方为了结婚购买的,有被上诉人在笔记本中所写“结婚买房收支情况”为证。该房婚前装修时上诉人出资1260元(灯260元和木工费 1000元),有被上诉人在笔记本中的记录可以证实。该房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为证,故该房在还清银行贷款前不能处分,即双方对该房不具有完全产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于2005年3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才取得了全部产权,有《住房贷款还款明细》为证。该房在婚后于2002年4月10日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证。众所周知,唐山的房价现在比2001年底以及2002年初时,已升高约一倍,祥荣里***楼4门302室的房子的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原被告结婚前的15.5万元至少升值到2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升值了10万余元,无论该房属被上诉人婚前财产还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该房的升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鉴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新房,婚后共同偿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在婚后取得了完全产权以及权属证书等事实,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房归双方共同所有。对于该房产,上诉人主张以竟价方式决定房屋归属,是合法的,建议二审合议庭依法主持竟价。

  三、一万元集资款应予分割

  2002年4月19日双方向唐山市**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集资一万元,有该公司收款单为证。被上诉人辩解是向其单位借款,并提供了证据,但该说法和证据显然是虚假的。首先,被上诉人的单位是唐山市交通局**处,不是唐山**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也应向其工作单位唐山市交通局**处借,不会向唐山**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上诉人主张的是向唐山**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集资1万,不是主张的向唐山市交通局**处集资1万 ; 其次,仅加盖唐山**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可能下到另一个单位——唐山市交通局**处的帐上;再次,被上诉人提供的唐山市交通局**处的' 2002年4月2日记字5号和记字26号记帐凭证显示,2002年4月2日唐山市交通局**处借给缪**1万,但当天收缪**还现金1万,已两清,建议依法追究唐山市交通局**处和被上诉人的伪证责任;

  四、上诉人婚前所购物品属上诉人个人婚前财产,应归上诉人所有,婚后双方所购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这些财产有票据、证明以及光盘可以证实购买时间以及存放于祥荣里***楼4门302室。必须指出的是空调、抽油烟机、灶具均是双方婚后购买,在祥荣里***楼4门302室使用。被上诉人篡改了证据,在空调、抽油烟机、灶具购货凭证上客户名称处添加了**锁,但笔迹明显能看出是后加的且不是同一笔体,应追究被上诉人伪证责任。冰箱是上诉人父母出资为上诉人所买,购货凭证上客户名也为上诉人,有购货凭证为证。上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财产的存放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审法院也未去核实证据,却说双方都未提供证据,显然是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置若惘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秉公断案,依法改判。

  经典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

  xxx、

  被上诉人

  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

  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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