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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离婚上诉状优秀篇

时间:2020-11-04 18:06:02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常用的离婚上诉状(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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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离婚上诉状(优秀篇)

  离婚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XXXXXX09XXXXXX,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XXXXXX01XXXXX0,XX超市业主,住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XX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3.判决婚生女XXX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自理;

  4.重新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该事实已在一审中得以充分查明,于此不再赘述,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观点,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就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婚生女XXX已年满13周岁,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选择直接抚养人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而XXX始终坚持选择由父亲直接抚养,一审法院却对该事实置若罔闻,主观认为跟随母亲可以获得“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据此,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XXX本人意见,判决XXX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可由上诉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尽到严谨客观的查明义务,导致财产总额计算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市XX路XXX楼12号门面一间、XX平价超市内价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铲车一辆、农用小四轮一台、打瓜机一台、清扬机一台。然而实际情况

  是,上述财产中的小四轮、打瓜机、清扬机已于2010年出售,50C铲车于2014年6月出售,且出售价款全部用于家庭债务的清偿,即上述财产已不存在,不应再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一审法院不仅将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准确的将上述已不存在的财产分割给上诉人,将已确定存在的财产分割给被上诉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审判原则,请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比例分割位于XX市XX路XXX楼12号门面房。

  综上,请求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篇二】

  原告:陈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被告:张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LM市TH区河西镇同济村6组8号,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3、判决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8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陈x与被告张x于1997年3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4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张xx。

  原、被告结合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家境贫寒,但双方感情很好。为了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夫妇二人勤劳肯干,共同努力,并于2006年在河西镇同济村开办了以生产和销售各种男女皮包为主营业务的嘉华皮包厂,被告张x为该厂负责人,原告则负责财务,借助夫妇二人多年累积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销售网,该厂自开办以来业绩逐年提升。但夫妇二人的感情以及对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并未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多而有所提升,相反,被告张x在腰包鼓起来了之后却丧失了对家庭、妻女的责任感,他屡次将夫妻二人共同赚来的血汗钱挥洒在无底洞般的赌场里却不思悔改,原告及亲友费尽口舌劝其回头而未有丝毫

  改观,更有甚者,被告将其在赌场里不得意的怨气尽数撒在原告身上,经常因为输了钱心情郁愤或嫌原告话多恼人而与原告口角相争,甚至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身体、心灵上的创伤已无法愈合,据被告称其也早已无意再维系此段婚姻,且此种状况不利于尚未成年的女儿之身心成长。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疑,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

  婚生女张xx现年12周岁,正处于女性生长发育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青春期,宜与母亲一起生活,而被告嗜赌如命,若女儿由其抚养,难免造成身心伤害,且张x怠于经营厂务,时常弃身赌场,输多赢少且难觅其迹,长此以往,必当潦倒,也将导致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因此,当判决由原告陈x抚养女儿张xx,张x一次性支付28万抚养费为妥。

  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能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TH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20xx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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