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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

时间:2020-11-02 11:53:10 社保 我要投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很多人是不清楚的,下面是一些问题解答,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

  1、外籍残疾人、外省市残疾人可否计入安置比例?

  答: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用于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项国家政策,国外残疾人在保障机制和评残标准等众多方面同我国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而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的规定,也已明确了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将已安置的外省市残疾人计入安置比例。

  2、返聘退休人员及退休残疾人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已不具备劳动力资格,因此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和退休残疾人员不计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比例中。

  3、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工伤证和伤残军人证的职工,是否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答:不计入。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制定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由于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和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这些伤残证明与评残标准不同,所以可以准确界定在职残疾职工的唯一权威证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此类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待获认资格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4、上年度新成立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上年度新成立单位年审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留存盖公章复印件备案),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获得有效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次月起征。如:某单位5月份成立,那么该单位残保金的缴纳月份应从6月开始计算。

  5、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如何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答:只要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没有重复使用)、合法《劳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明材料,即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6、如何对待一人兼多家企业法人代表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含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虽然一人可以兼多家企业法人代表,但每个企业的管理、账目及社会责任相对独立,所以每个独立法人单位(含企业)都应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

  7、一个法人单位的除法人代表之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身兼另一家法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而不兼得劳动报酬,年审时是否计算为另一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不计入。企业须在年审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这部分人员没有兼得两家企业双重的劳动报酬。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类公司同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必须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年审时可按照实有人数计缴。

  9、当年安置残疾人是否计入企业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答:不计入。因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的审核基数是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核算保障金的标准是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因此,如果把与用人单位当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会出现上年度已安置单位和新安置单位在年审过程中重复计算残疾人的问题;还会因年审软件无法重复录入残疾人身份证,而导致后参加年审的单位无法将已安置残疾人计入年审比例。同样,在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中,关于“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的政策,亦同样应从2010年开始计算。

  10、企业中的劳务工是否计入本单位职工人数?

  答: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企业使用劳务工属于用工单位,所以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安排残疾人或缴纳保障金的责任,无约定的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11、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年审?

  答:根据国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均不需要进行年审,因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同样不需要进行年审。但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或二级法人资格)的需要进行年审,如果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公司已在所在地统一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责任,则需要下属公司在年审时提供集团年审地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进行备案(年审窗口需要进行系统录入并登记)。

  12、职工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答:按每月实有人数逐月相加,再除以相应月份,得出年平均人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例:上年度5月份新办企业单位,即从6月开始起算,加至12月,再除以7,得出上年度平均人数;例二:非上年度新办企业单位,即从1月加至12月,再除以12,得出上年度平均数。

  13、建筑行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应如何认定?

  答:结合建筑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在核定该行业职工人数时,应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险的人数做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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