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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交社保如何赔偿

时间:2024-08-25 23:10:36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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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交社保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单位未交社保如何赔偿的知识,欢迎阅读。

单位未交社保如何赔偿

  一、社保可以补缴的情况

  (一)对于未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补缴。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即俗称的社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若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局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划拨。另外,用人单位进行补缴时,本需个人缴纳的部分仍需由个人补缴。

  (二)对于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补缴。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做了系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一次性缴费至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未补缴也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退休人员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单位不能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了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规定由法院受理。此种情形下,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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