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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归纳总结
经济法基础归纳总结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
(1)劳动争议的仲裁; |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原因 |
管辖的法院 |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票据支付地 |
|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事项 |
仲裁 |
诉讼 |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
否 |
是 |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
否 |
是 |
是否公开进行 |
否 |
是 |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制度 |
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不同的法律文书 |
执行的管辖 |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劳动合同的签订
|
情形 |
处理方法 |
1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
满1年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带薪年休假VS 医疗期
|
带薪年休假制度 |
医疗期 |
标准 |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释】年休假制度只看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无关。 |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医疗期的界定先看实际工作年限,然后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工资 |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特殊规定 |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补偿)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2)随时通知(无补偿)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3)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提示(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
混合销售 |
兼营 |
是否同时发生 |
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针对同一对象: ① 同一销售行为; ② 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
不一定: ① 同一纳税人; ② 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
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
征营业税 |
征增值税 |
1、水利工程水费 |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2、集邮商品 |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
3、报刊发行 |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
4、销售电信物品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5、林木管护劳务 |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建筑劳务 |
计税营业额规定 |
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自建行为 |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
|
3、提供装饰劳务 |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
4、建筑安装工程 |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2)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土地)所在地 |
(1)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销售、出租不动产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1)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 (2)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扣缴义务人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建筑业 |
机构所在地 |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非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应税项目 |
扣除方法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2008年3月1日起,扣除额为2000元/月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定额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2000元/月) |
4、劳务报酬所得、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定额和比例相结合扣除办法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
5、财产转让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归纳对比表
应税项目 |
税率 |
纳税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1、工资薪金所得 |
9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 |
每月收入-2000或48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
5级超额累进税率 |
年 |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 |
5级超额累进税率 |
年 |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劳务报酬所得 |
名义上为比例税率,实际上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
次 |
(1)每次收≤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4、稿酬所得 |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次 |
同劳务报酬 |
应纳税所得额×14%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同劳务报酬 |
应纳税所得额×20% |
6、财产租赁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20% |
7、财产转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20% |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每次收入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
房产税的计算(重点)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载客汽车、摩托车 |
每辆 |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船舶 |
净吨位 |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 |
净吨位 |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类凭证 |
计税依据 |
(1)购销合同 |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
(2)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6)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
(7)仓储保管合同 |
保管费 |
(8)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9)财产保险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
(10)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题目中一般会直接给出 |
2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题目中一般会直接给出 |
3 |
房地产开发费用 |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前两项指标合计金额的5%以内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前两项指标合计金额的10%以内扣除 |
4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不允许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 |
5 |
加计20% |
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其他纳税人只需计算前4条 |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情形 |
责任界定 |
处理方式 |
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计算错误 |
(1)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3)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时间限制 |
|
多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的 |
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的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执行手段不同 |
冻结银行存款 |
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
查封、扣押商品 |
拍卖、变卖商品 |
|
执行范围不同 |
以应纳税额为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
批准级次相同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基本人权保障相同 |
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执行范围之内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前加“壹” |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
2、一般存款账户 |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3、专用存款账户 |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
5、临时存款账户 |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可以透支) |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
|
借记卡(不能透支) |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
|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行使对象 |
起算日 |
时效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
3个月 |
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2、相对记载事项 |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
3、任意记载事项 |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票据种类 |
适用地域 |
出票人 |
提示付款期 |
用途 |
|
银行汇票 |
异地 |
银行 |
出票日起1个月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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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
异地、同城 |
单位 |
汇票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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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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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
同城 |
银行 |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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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单位、个人 |
出票日起l0日内 |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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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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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4)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的出租; (6)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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