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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1
申请借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已被国家正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应在本县。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农村和城镇低保户;(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证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2)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8)上一年度家庭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签订后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回执”,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2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
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
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
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
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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