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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积分入户

时间:2022-10-08 06:22:1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中山市2017积分入户

  马上又到了2017年了,很多中山的家长市民也在为孩子明年积分入户读书的事而发愁了,那么关于中山市积分入户具体有哪些规定呢?小米就由小编为大家贷带来中山市2017积分入户的相关阅读!

  即日起,中山市2016年度积分入户、入学、公租房申请工作开始受理。

  适用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并累积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员。

  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居住地镇区卫计部门开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二步: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

  第三步:携带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统一格式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只申请积分入学为自由选择提供)、居住地卫计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及申请积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步: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学排名。

  受理时间

  申请积分入户、入学、公租房排名受理时间为上一年9月开始到当年4月底结束。

  中山市积分入学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4〕10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

  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第十条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务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待遇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和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

  第十五条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儿童随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十一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 附加分。

  住房保障总积分=基础分 附加分 扣减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 附加分 扣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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