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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时间:2021-01-15 10:39:0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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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5、经组织批准,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各类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的,实际每参加1天可认定3个学时,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8学时。

  (三)其他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的,每门课程认定20学时。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认定9学时。

  3、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认定9个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通过一个考试模块可认定6个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达到72学时,其中每年实际取得公需课程、专业课程学时均不少于24学时。

  本办法试行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将继续教育学时填写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表》,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课程培训情况由市人力保障局负责培训、登记,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课程和其他课程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平台,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录入系统平台,并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验,核验时必须提供相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登记证书》核验工作每年一次,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

  通过定期验证的《登记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验证登记专页上加盖继续教育核验专用章。

  各(县)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录入、核验工作由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考核与职称申报、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单位年度岗位考核聘用等结合起来,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的必要依据。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承办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职务聘任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审核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核验合格的《登记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登记证书》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号、发放,人手一册,个人保管,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

  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

  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各单位要确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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