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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时间:2022-11-21 20:34:35 网站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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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深圳市公租房申请,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深圳市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租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原出具《备案回执》的区受理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已申安居补申公租)》(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二)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同样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

  (三)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已提交过的书面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可24小时在线申报。

  扩展资料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公租房面临问题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温家宝总理在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2010年 6月,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又于2012年5月 28日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运营与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的保证,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建成后的住房也需要大量的运营维护费用。因此,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持久性与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单一的融资渠道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亟待解决的瓶颈。一方面,我国公共租赁房建设的一般模式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国企开发建设,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对政府依赖性过大。在部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地方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就会面临重重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贷款时间较长,使得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不愿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也没有较强的意愿给其发放中长期贷款。这就造成社会资金不能介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领域,市场化的融资机制未能充分建立起来,限制了其资金来源。

  2.房源不足

  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起步,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只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5.9%和6.2%,到2011年建设数量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上升到了22.4%。但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数量却相去甚远。据估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人口向各类城镇转移的总规模达到了7500多万,年均转移1500万以上;高校的毕业生也是迅猛增加,从2006年的413万增加到2011年的660万。总体而言,在现阶段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较长。

  3.租金、租期设计不够科学

  我国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计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租金水平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地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明显偏低,例如,厦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10%~30%左右,很明显这种具有保障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变成了一块“大蛋糕”,政府在租金上补贴过高,并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租金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未采用分级制。例如,深圳市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60%~70%左右,这对于广大既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言,依然偏高,政府租金补贴偏低。

  另外,对于租期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在租期的设计上,有的城市规定的租期过短,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者缺乏稳定感,担心收入过线就得搬家。这样一方面打击了租赁者积极进取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房源的维护,入住者由于担心随时可能离开,有可能不爱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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