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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申请公租房

时间:2022-10-08 23:24:3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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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申请公租房

  申请条件

广州如何申请公租房

  广州户籍申请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广州公租房申请收入标准

  2015年最新广州公租房申请收入标准一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

  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备注:从化、增城区可参照执行。

  非广州市户籍申请条件

  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1、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

  2、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注:针对上述两类人群,还有多项细化要求,如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7项条件,详见下文。

  申请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

  3、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注意事项: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明确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还是轮候公租房;选择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租房的区域意向。

  广州公租房申请程序 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家庭资产、保障方式、应核发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办理材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广州公租房申请资料一览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一)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居)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十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注:2015年11月9日起,广州市民申请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投诉要找广州市住建委了。

  详情请见:

  2015年11月9日起广州公租房申请需找住建委

  2015年11月9日起广州公租房申请需找住建委

  今后,广州市民申请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投诉要找广州市住建委了。

  小编昨日获悉,自2015年11月9日起,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测绘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业务不再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小编了解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印发。

  其中指出,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在职能转变方面,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取消了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备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等31项职责。

  保障房申请等移交住建委

  根据该《通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测绘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职责划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今后,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与研究制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

  温馨提示:业务办理调整

  原国土房管局档案查询、利用窗口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原受理地点不变,受理地点: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2楼。

  住房保障业务(含个人房改业务)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受理地点: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1楼广州市住房保障窗口。

  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测绘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其他业务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受理地点: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04、605、606窗口。

  办理期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申请审核时限约为62—10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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