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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教龄补贴

时间:2023-09-21 13:30:59 晓怡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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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教龄补贴

  教龄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发给的一种岗位津贴。从1985年开始实行。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教师教龄补贴,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教师教龄补贴

  农村教师教龄补贴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金网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 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

  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

  “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评职称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变成了很多人的负担。”这位网友说,职称评审制度不能反映人的实际能力,有的老师教学水平很高,却因论文不够或不过关在职称评审上栽了跟头。

  正因为评上职称,工资才会跟着上涨。

  鉴于此种现状,这位网友建议,应尽快改革教师工资制度,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兼顾学段和学历发放教龄工资,同时根据工作状况发放绩效工资。

  特岗教师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

  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

  拓展:退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

  退休教师教龄津贴规定如下:

  (1)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教龄津贴为3元、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教龄津贴为5元;

  (2)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教龄津贴为7元,教龄满20年以上的最高10元封顶。

  正高级教师每月享受的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在职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70%的标准大约是每月5000元左右的标准,副高级教师享受在职教师70%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大约是4000元左右。中级职称教师享受在职教师70%,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大约每人每月是2800元左右,二级教师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70%的在职教师的标准,大约每月是2500元左右。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如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那么养老金的待遇就和工龄、在岗工资等因素挂钩,同时,还会有一些生活补贴、津贴等等,比如在河南,教师退休之后,教龄每满一年就增加10元的教龄津贴,教龄越高,每月可领取的津贴也就越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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