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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出纳人员岗位补助

时间:2021-02-04 10:50:3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财务出纳人员岗位补助

  财务出纳人员岗位补助有补助吗?财务人员可享受的奖励与与津贴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财务人员可享受的奖励与与津贴有哪些,欢迎阅读。

财务出纳人员岗位补助

  政府特殊津贴

  全称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的新高峰。

  应该说,这是政府给予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的一项殊荣。

  这里面既有政府对他们的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包含了对他们开创更高业绩的鼓励和鞭策。

  根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给当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1、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

  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观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特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已不具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在职特贴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特殊津贴。

  (五)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省的,停发特殊津贴。

  (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特殊津贴。

  (七)特贴人员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第九条 特贴人员津贴发放的变动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每个季度的变动信息材料(见附表1)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特贴人员所在单位属非驻穗的省直和中央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送其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汇总上报,其中人事行政关系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贴人员,经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附表1)及软盘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享受相应的省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贴人员专门档案,记载和保存特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以及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

  对特贴人员的增减、特殊津贴发放变动等情况必须详实登记。

  特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务必填写《20××年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及变动情况统计表》、《2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和《20××年度继续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登记表》(附表2、3、4)并附函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特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数据库,系统掌握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特贴发放、年度考核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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