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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医药费

时间:2022-10-05 17:28:0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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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医药费

  子女医药费怎么申请报销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子女医药费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子女医药费【1】

  各地有很多土政策.比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

  好像还没有地方可以100%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用的.

  子女医药费【2】

  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根据XX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

  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子女医药费【3】

  第一条 报销条件

  一、凡我公司正式员工的独生子女(包含双胞胎、多胞胎)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门诊费、住院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可予以按50%的比例在公司报销,已开具分割单的公司按分割单上的未报销金额进行报销,但不超过医疗费总额的50%。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应及时将其独生子女的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报销起始日期从备案之日起开始。

  员工试用期内,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第二条 报销范围和时间

  三、医药费的报销范围为在门珍就医费用和住院费,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1、门诊挂号费;

  2、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3、属于自费(自付)药的医疗费用; 4、员工子女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6、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四、医疗费报销日期为每月15日至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份报销。

  第三条 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员工报销医疗费前应填写好《医药费报销单》,自行粘贴好相关单据。

  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机打处方等相关就诊资料备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退还给员工保存。

  七、门诊诊疗费用专用收据需加盖有医院收费章和详细日期。

  八、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金额、财务部审核票据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给予报销。

  九、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完毕后,由公司财务部为员工开具费用分割单。

  第四条 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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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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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医药费【1】

  各地有很多土政策.比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

  好像还没有地方可以100%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用的.

  子女医药费【2】

  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根据XX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

  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子女医药费【3】

  第一条 报销条件

  一、凡我公司正式员工的独生子女(包含双胞胎、多胞胎)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门诊费、住院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可予以按50%的比例在公司报销,已开具分割单的公司按分割单上的未报销金额进行报销,但不超过医疗费总额的50%。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应及时将其独生子女的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报销起始日期从备案之日起开始。

  员工试用期内,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第二条 报销范围和时间

  三、医药费的报销范围为在门珍就医费用和住院费,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1、门诊挂号费;

  2、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3、属于自费(自付)药的医疗费用; 4、员工子女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6、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四、医疗费报销日期为每月15日至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可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份报销。

  第三条 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员工报销医疗费前应填写好《医药费报销单》,自行粘贴好相关单据。

  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机打处方等相关就诊资料备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退还给员工保存。

  七、门诊诊疗费用专用收据需加盖有医院收费章和详细日期。

  八、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金额、财务部审核票据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给予报销。

  九、员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完毕后,由公司财务部为员工开具费用分割单。

  第四条 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