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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时间:2022-10-05 17:56:0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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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的内容有哪些?怎么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上海市最新哺乳假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1】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2】

  什么是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3】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育假、护理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工资待遇:增加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前假】

  1、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不包含在产假内)。

  工资待遇:休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工资待遇: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正常发放。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待遇: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哺乳时间、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工资待遇: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3、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工资待遇: 哺乳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工资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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