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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假规定

时间:2021-02-05 14:57:5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7年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7年,婚姻大事是很慎重的,婚假有几天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四川省婚假规定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7年【1】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7年【2】

  单位扣婚假工资违法

  职工小刘是一名90后外来务工者,月工资3000元。两个月前,父母催促他回乡完婚。单位准假后,他返乡享受了婚假,准时回到上海上班。上个月发工资时,单位扣掉了他婚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他认为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与用人单位交涉。

  【解答】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企业应该支付假期工资。其原则为: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调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小刘的情况来看,如果单位与他明确约定3000元月工资的,那么他享受婚假应该按此支付。如果单位未与职工明确约定工资,那么可以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打七折,必须包括劳动者当月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总收入。企业不支付婚假期间的工资是不对的,他可以据此索要。

  四川省婚假规定2017年【3】

  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已明文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例如XX女士是杭州市职工,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职工可享受的婚假为三天,如男职工年满二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应当增加婚假一周。所以她可享受婚假三天和晚婚假七天,一共是十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注婚前必修课,了解更多。

  因此,XX女士她的婚假工资应该这样算: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的,就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比如她的工资800元或1000元如果是经合同确定的,这就可以作为计发标准。如果既有劳动合同又有集体合同,两个合同标准不一致的,按高的标准也就是对XX有利的标准来确定;合同未约定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确定;什么标准也没有约定的,可以按职工正常出勤月总收入的70%来确定。

  一般每个省有规定,有的省明确规定在晚婚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各个地方的政策可能因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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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今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仍可在6月30日前给予补休。”在昨日召开的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暨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再次明确了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配套措施带来的改变,并进行了详细解读。

  婚假产假

  1月22日前领证的

  6月30日前还可补休

  问:《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

  答: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补休晚婚奖励假问题,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新的生育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全面两孩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可不再审批

  问: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问:《条例》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问:全面“两孩”政策中再婚夫妻怎么办?

  答: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问:“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需要审批吗?

  答: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录“成都市卫生计生委网站”点击“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到网约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免费领取,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问:全面“两孩”开放以后,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什么情况下能生第三个?

  答: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关于多生

  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问:如果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再生一个,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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