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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残疾人补助标准

时间:2021-02-06 08:03:3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六安残疾人补助标准

  六安残疾人补助标准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2016年六安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六安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来看下面:

  六安残疾人补助标准【1】

  1、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六安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六安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

  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

  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六安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六安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

  根据《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六安残疾人补助标准【2】

  六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和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区残联审核。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

  经审定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第十条乡镇(街道)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补贴花名册。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县区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贫困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贫困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贫困县自行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上报至上一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

  第十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走访复核、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

  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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