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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

时间:2021-02-09 19:41:0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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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

  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1】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和防暑降温费等。

  也就是说,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

  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2】

  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用

  应按公司制度执行

  情况简介

  201x年4月20日,某公司下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其中第一条规定,该办法依据之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妻子同时满足“无收入、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该职工供给并与其在一处居住,且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时,才能报销医疗费用。

  201x年3月,职工富某以《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要求某公司报销其妻子一半的治疗费用。

  某公司认为其妻子未年满50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公司制度的规定,因此不应报销。

  富某则认为《劳动保险条例》并未对报销资格进行规定,因此某公司应当报销。

  法律分析

  1、公司制度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确实不一致

  首先,《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依然生效,之后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也仍然有效,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该条例及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

  其次,该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职工真系亲属患病时,企业应当承担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的二分之一。

  而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妻子在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该职工供给并与其在一处居住时,才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但并未要求妻子年满5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

  2、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应当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的实施范围包括:1、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家建筑公司。

  《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四类单位之一,因此不适用本条例。

  则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及《修正草案》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与工会协商形成集体合同,报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虽然如此,两个规定并未对形成集体合同的时间做出要求,虽然首地产未形成集体合同并报劳动行政机关批准,但某公司已经制订的内部管理办法,可以视为制订集体合同的另一种方式,应当做为直系亲属报销的依据。

  而且两个规定对未形成集体合同的行为并无处罚措施,只是说明劳动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不执行两个规定,也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处罚。

  综上,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警示与戒鉴

  1、制订内部制度时要详查依据

  本次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司制度对《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其实在其它省市,包括辽宁、山东、湖南等地,都提高了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用的标准,对祖母、母、妻都要求年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北京并没有此项规定。

  所以我们只能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和《修正草案》来明确如何确定报销标准。

  所以,制订制度时必须详查依据,首先看公司是否应当适用该法律规定,就《劳动保险条例》来说,某公司即使完全不执行,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要全面查看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相关规定,尽量保证与各级规定相一致。

  2、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制度

  公司发布一项制度后,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同一

  类型的事件,不应当出现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这也是保证公司制度公信力的重要要求。

  其次,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点,应当及时向制度起草人或者上级单位请示,请求其说明制订该项制度时的目的及想法,以期对制度有正确的理解,同时也可询问其是否曾处理过类似问题,以学习经验。

  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家属医疗费的报销问题【3】

  诉求:

  要求报销我爱人因尿毒症201x年在301医院的血液透析、肾移植手术的医疗费用。

  (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即我国还没有居民医保之前)

  法律依据:

  在我国,在职职工家属医疗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范畴,是法律赋予在职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96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在职职工所供养的亲属仍继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凭医疗费单据报销的医疗待遇。

  关于报销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第戊项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但对于具体的报销程序,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因而,企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加以明确,但该规章制度不能限制或剥夺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换言之,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及于其企业职工,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现行的《劳动法》也没有条文明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显然,《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都是国家的一部法律,是同等的执法依据,再追溯1996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在职职工所供养的亲属仍继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凭医疗费单据报销的医疗待遇。

  此后虽有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的决定和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没有 “1996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在职职工所供养的亲属仍继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凭医疗费单据报销的医疗待遇。”这样详细的司法解析。

  我要求报销我国还没有居民医保的201x年我爱人因为尿毒症治疗的透析与肾移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是符合我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第戊项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会上访至省长信箱:

  201x我爱人因为尿毒症治疗的透析与肾移植手术的医疗费用,我多次找单位领导报销,单位领导都以企业困难未予履行,我都表示理解,现在我单位已经改制,很多遗留问题都得到解决,唯独我爱人医疗费用单位要我走法律途径,因此,我找过衡阳市人社局的很多部门,均得不到解决,而我在网上看到了相关的事情:

  【案情】

  孔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1x年,孔某女儿因患心脏病于医院治疗。

  当孔某要求企业报销时,该企业以孔某未办理家属劳保手续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相关规定为由,未予同意。

  为此,孔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报销其女儿的医疗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企业为孔某报销其女儿子医疗费。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家属医疗费的报销问题。

  在我国,在职职工家属医疗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范畴,是法律赋予在职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96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在职职工所供养的亲属仍继续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凭医疗费单据报销的医疗待遇。

  关于报销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第戊项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但对于具体的报销程序,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

  因而,企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加以明确,但该规章制度不能限制或剥夺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换言之,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及于其企业职工,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本案中,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家属医疗费不予报销。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家属医疗费的报销程序,只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的待遇,该企业的此项规定明显剥夺了职工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享受的待遇,于法有悖,因而无效。

  此外,企业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54条规定作为其拒绝给予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抗辩理由,但应当看到,由于该条款涉及的是抚恤费、补助费和救济费的申领程序,并未涉及医疗费的报销,因而其该项抗辩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因此,本案孔某的申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01x年3月31日”

  既然衡阳市不能解决,故此,我2015年6月7号发帖至求助于省长信箱。

  二个月后我等来了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置法律于不顾的回复,法律是神圣的,法盲是无知的,掌握法律而随意执法那是可悲的,践踏法律更是可耻的,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给予的回复,完全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法律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的待遇的明显剥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家属医疗费的报销程序,也没有明文注销同一系列的前期法律、法规,那么前期的法律、法规与现行的法律一同具有法律效力,故此,我的诉求是合法、合规、合理的,希望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界牌陶瓷总厂根据法律中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的待遇的规定,报销我爱人201x年(家属医疗费用报销尚未实行社会统筹即我国还没有居民医保之前)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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