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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0-08-31 19:37:2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精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一般的诉讼在功能和程序设置上都有所区别。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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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09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xx年xx月十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XX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XXXXXXXXX与天津市XXXXXX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XXXXXXXXXX与天津市XXXXX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XXXXXXXXX而不是案外人XXX, ,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X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XXXXXXXX,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XXXXXXXX,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XXXXXXXXXX,执行案外人XX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三】

  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 *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XX诉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李XX与王XX之间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 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目前,王XX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李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份借款的时间系2010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尚未认识。案外人与王XX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XX本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50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对本人采取查封工资账户等执行措施的行为错误,并且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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