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的常用经典

时间:2020-10-12 16:50:30 申诉状 我要投稿

行政申诉状的常用经典范文

  导语: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行政申诉状的常用经典范文

  行政申诉状例文【篇一】: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XXX,局长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路XX号

  申诉人对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号行政判决不服,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诉人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号行政判决;

  二、依法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第(1)项、第

  (4)项;

  三、依法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罚(2006)9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8月23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申诉人2004年

  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调取了申诉人2004年的帐簿、凭证以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2006年6月5日被申诉人作出宛国税处(2006)2号税务处理决定和宛国税罚(200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诉人补缴了相应款项后,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诉复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豫国税(2006)第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6年12月1日,被申诉人作出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和宛国税罚(200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1)追缴增值税142,708.7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追缴增值税7,830.4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追缴增值税24,532.16元;(4)追缴企业所得税598,174.9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申诉人2005年补记的2004年收入可以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整;(5)追缴企业所得税80,077.5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被申诉人根据认定的申诉人的第(1)、

  (2)、(4)、(5)项违法事实,作出四项处罚:(1)对申诉人所偷增值税142,708.77元处50%的罚款计71,354.38元;(2)对申诉人所偷增值税7,830.40元处50%的罚款计3,915.20元;(3)对申诉人所偷企业所得税598,174.94元处50%的罚款计299,087.47元;(4)对申诉人所偷企业所得税80,0377.57元处50%的罚款计40,038.78元。申诉人对以上处理、处罚不服,向河南省国家税局申诉复议,复议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维持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和宛国税罚字(2006)第9号税务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2007年4月13日,申诉人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7)宛龙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以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宛龙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判决:第一,维持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第(2)项、第(3)项、第(5)项;第二,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第(1)项、第(4)项;第三,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罚(200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四,诉讼费50元由原被申诉人各自负担25元。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南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1日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修理结算清单不能视为已索取销售款凭证,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修理结算清单不能视为是已索取销售款凭证,因为它不是客户承诺付款的凭据,它只是一份告知客户此次修理的用工用料情况,是需要经过客户签认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不是会计报销凭证。修车单位的经办人虽然在结算清单上签了字,只是对修理项目的初步确认,并不是对修理价款的最终确认,被申诉人仅凭修理结算清单就确定申诉人已索取销售凭证,证据不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判断申诉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应是开具发票并付款的当天,且判断是否属“少计销售收入”,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应是凭修理业务清单。被申诉人将修理结算清单视为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而认定申诉人2004年少计销售收入1,812,651.36元,于法无据。

  客户在汽车维修后未即时付款,只是在维修企业制作的“业务结算清单”上签字,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在这种交易方式中,当维修完成后,客户应当付款而未付款,只是在业务维修清单上签字,只有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付款时,才应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所以申诉人并没有违反法律少计销售收入,被申诉人据此对申诉人作出的宛国税处(2006)9号税务处理决定第(1)项、第(4)项和宛国税罚(200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3)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二、被申诉人没有就新的处罚行为进行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被申诉人在对申诉人作出宛国税处(2006)2号税务处理决定和宛国税罚(200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对申诉人进行过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前述两个决定被省国税局撤销后,被申诉人在作出本案所诉的宛国税罚(200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重新进行相关权利告知,被申诉人没有就新的处罚行为进行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望依法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12年11月20日

  行政申诉状例文【篇二】: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 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 ,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 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 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 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 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 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 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 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 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 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 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 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

  此 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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