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2-06-30 09:59:26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申诉状(通用11篇)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事申诉状(通用11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民事申诉状 篇1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______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______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______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______以持有其祖父______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______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______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______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______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______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______留够住的房以后(______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______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______、民兵营长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______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______。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______居住至______、年。_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______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______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______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______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______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______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______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2

  申诉人:

  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3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_____)中中民终字第_____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______年_____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______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_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出的20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同年_____月_____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_____年_____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_____年_____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4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_____)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_____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_____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5

  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_____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_____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_____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_____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_____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_____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_____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_____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_____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_____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_____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_____公司何干?

  显然,_____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_____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_____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_____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_____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_____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_____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_____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_____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6

  申诉人:

  被申诉人: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_____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_____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_____年_____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7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_____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目的: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_____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诉理由: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_____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_____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______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_省_____公司_____县分公司没有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

  (2)就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_____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_____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_____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_____县_____公司自己在_____年8月2日所下发的《_____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_____县有关部门安置刘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_____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_____于_____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_____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_____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_____年2月21日,因此_____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_____县人民政府___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_____县人民政府___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_____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_____省人民政府》《_____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_____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_____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_____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_____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______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_____县_____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_____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8

  申诉人(原审被告):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_)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____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_____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9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由:申诉人_____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_____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_____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_____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_____公司。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拥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_____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

  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按照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_____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_____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_____年被申诉人章_____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_____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_____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_____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_____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

  _____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_____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_____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_____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_____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_____自己注册的“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_____以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_____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_____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_____公司发包前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被申诉人以“_____”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以“_____”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_____,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_____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_____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_____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_____,对于申诉人_____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_____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_____和“_____”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申诉人_____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_____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_____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_____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_____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_____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_____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对申诉人_____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_____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对于申诉人_____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_____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_____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申诉人_____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_____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_____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_____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的医嘱。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_____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_____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_____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_____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10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人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对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第366号判决、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判决、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亊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终止执行的驳回。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误工、陪护、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亊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依法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通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的裁定程序违法:

  1、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右眼40年前失明,现镶一玻璃义眼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傍晚砍柴时不慎将小木屑等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_____县医院门诊治疔。当天上午取出表层角膜异物后,门诊医师建议:"住院观察几天"。申诉人耒在住院部选择医院时首先提出:"你们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这里,若没有一定的把握,我去_____的医院?"眼科翟主任举例:"你这一点伤不算啥,县花炮厂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们这里也给能治愈了。舍近求远你不方便!"申诉人仍不放心怕万一再有个闪失,后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艰难模索度日月。又托夲村在县医院工作按摩的孔医师去找他的好友翟兴,申诉人的家属当场听到翟主任表态并要孔医师动员申诉人住下。随后经诊断:

  ①左角膜异物:

  ②左角膜穿通伤。经过26天的住院诊疔,于10月11日以:"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通知出院,申诉人当天深感视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释:"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会好的"出院后,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诉人情况特殊,为挽救仅有一只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误时间,_____年10月25日去_____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为:"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并建议患者:"住院治疔"。(该门诊病历被申诉人在_____年6月9日盖有_____县医院大红印公章的答辩状中自认)即:"以_____市人民医院就诊断病历为证。"(见答辩状第3页第3行)第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以此为据,就能够证明医疔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被申诉人自知理亏对此据未辩答,白审判员插言:"门诊病历上没有医院公章,不能用作证明使用。"一审法院驳斥申诉人的辩证,替被申诉人掩盖违法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不利的亊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因此,夲案就进入了名曰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丧失医德给申诉人把仅有的一只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带有天平审判微的审判人员,贪图不当得利残无人道把心瞎了的结局。

  4、申诉人并没有强词夺理在无理取闹,有据证明被申诉人由于过于自信损害链条频繁传动,形成了不能用嘴说脱存在有损害亊实的行为:

  ①左眼角膜异物未取尽。

  ②二次手术后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

  ③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

  ㈠外伤性白内障

  《1》_____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3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5》金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6》_____中医医院诊断证明。

  《7》千阳县人民医院作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8》被申诉人自认存在白内障的证据。

  【1】答辩状。

  【2】答辩状补充意见。

  ㈡由于上述违规行为,导教申诉人无因患上了并发症和后遗症:

  【1】_____年11月13日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仍治疗了取不离手的眼底充血。_____年8月19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2】糖尿病(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5、_____年7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被申诉人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现场未封存病历资料之机,伪造簒改了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共三页,其表现在:

  (1)纸质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2)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同:

  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第二页为印刷体8。

  其三、第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3)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致。

  (4)_____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此据,在7月15日的第二次开庭中未经双方质证,随后认定为有效证据交给_____市医学会在鉴定中使用。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篇11

  申诉人:

  被申诉人:

  _____与_____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区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_____号民事判决书;_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民五终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申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_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民五终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申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_____于_____年离休前曾任_____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_____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_____年_____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_____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_____市_____区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_____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_____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_____区_____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_____及见证人_____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__________和_____市_____区法院(_____)_____民初字_____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_____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_____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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