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最新的行政申诉状

时间:2020-10-01 09:19:54 申诉状 我要投稿

2016最新的行政申诉状模板

  导语: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介绍,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2016最新的行政申诉状模板

  精选优秀范文1:

  原告:李业五,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许家官庄村,电话;13963331158.

  一被告:日照市河山镇:住所地:河山派出所。

  张勇 职务:副所长

  二被告:日照市,两城交警中队

  王允递 职务:中队长

  三被告:日照市两城交警中队事故科

  陈宝来 职务:民警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日政复驳字{2015]79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交}刑罚{2015}00007号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合法公民,人来人往,陆续不断,单独一人遭到河山派出所所长的拦截,连同摩托车一起骗到派出所,而后电话联系两城交警事故处理中心,{陈’王}二位和其他人员实施暴力,强制把原告押送到日照交警事故处理中心,{讯问室}一个多小时,{醒酒室}{约束室}三个多小时,以无证驾驶为由,[签字认罪}然后然后从日照拉回了,河山派出所{张勇}还是让签字认罪,采血化验,是不是吸毒,一派胡言,让我配合,本人拒绝上午10;30分抓人,下午5点多又拉回日照拘留所,非法拘禁15天,事发的当天,原告从未接到东港交警支队口头和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通知家人,身着囚衣面像了镜头关进了拘留所,也没有拘留证等有效证件,事非不清,事理不明。。。。。。

  行政机关不按照处罚条例:不遵循法律,法规。。。。。。不公开,不根据宪法,以权,乱用职权。。。。。。执法犯法。。。。。。将我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一份,日照交警决定。释放的第三天,原告多次到公安,执行相关部门反映,并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如何犯罪??????但至今无果。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日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在人民政府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变更为东港分局,以行政复议超期为由,一一维护,行政处罚机关,程序合法,载量适当,证人证据清楚,予以维持。

  三被告{陈宝来}在行政复议大厅,胡编乱造,歪曲事实,官匪一家亲,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统筹联顾,逻辑严密,用了独特互联的方式,对当事人实行暴力行为恶劣,侵害了一个合法公民的名誉权,自由权,事实的因果,行政机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等。。。。。。

  以上所述,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但原告:1 没喝酒,2 没肇事,3没吸毒,单纯以无证驾驶拘留15天,明显处罚不公,过重,更重要的是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40条的规定,应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应依法告知书面行政处罚的决定。

  既然合法为什么不走合法程序??????

  维护是法律的尊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法律保护合法者,法律必查违法者。

  被告捏造事实,{打击报复}强制性手段。。。。。。给当事人的家人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生产及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依法追究上述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保护人民,是人民的公仆,惩治犯罪,纠正违法,调整法律法规综合上述,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决定秩序严重违法,适用明显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做的处罚不能成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高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实话实说:“让真理走进公堂,努力的'向导,期待着法庭公正的裁判,特提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业五

  2015年

  精选优秀范文2:

  申诉人吴xx,男,19X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1993年x月xx日x乡企(1993) X 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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