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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做好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1-17 15:47:22 通知 我要投稿

福建省关于做好2017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球种子市场总价值量约500多亿美元,其中60%是商业种,约300多亿美元,与全球农化产品商业价值量相当;40%是自留种,约 200亿美元左右。总用种量(包括自留种)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基本稳定在1200亿公斤以内,主要集中在亚洲和独联体国家,分别为384亿公斤和 373亿公斤,各占总用种量的32.3%和31.4%,其次是欧洲和美洲。

福建省关于做好2017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7〕4号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种〔2017〕1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度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检查企业领证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是否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其他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情况等。

  (二)非持证的四类备案主体。

  四类备案主体包括持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门店。

  检查4类备案主体的依法依规备案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情况,以及销售门店的销售台帐建立情况等。

  二、工作分工

  (一)分级检查持证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发证的种子企业。根据农业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农业部发证企业列入省级检查对象。

  (二)属地检查四类备案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4类备案主体;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按照不同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特点,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一)春季:省、市、县各级按照工作分工,重点检查杂交水稻种子的持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门店(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二)夏季:由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市、区)重点检查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秋季:省、市、县各级按照工作分工,重点检查蔬菜种子的持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门店(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其他作物种子的检查时间,按照工作分工,由检查机关根据种子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检查和执法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双随机”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政〔2016〕239号)的规定,结合种子生产经营特点,精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持证企业,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于4类备案主体,抽查覆盖面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确定;对于近年来各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以及被举报、投诉的持证企业和4类备案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覆盖面不低于70%。

  (三)营造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落实“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持续营造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检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做到公正规范、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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