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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注:
1、未注明产地的材料和部件均属国产(包括台湾、香港地区)材料和部件;
2、上肢假肢的功能一般特指假手的功能,三自由度是指假手二自由度、肘关节一个自由度;
3、大腿假肢除气压、液压膝关节外,均按结构分类。本《目录》大腿假肢价格中的接受腔指单层接受腔;
4、硅(凝)胶制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6个月,一般正常使用1至1.5年;
5、假脚使用寿命不低于24个月,一般正常使用2至3年;
6、假肢主要零部件使用寿命不低于36个月,一般正常使用36至60个月
7、本《目录》中的下肢假肢连接管是指常用的铝管
8、矫形器的是按人体使用部位分类;
9、矫形器的塑料板材和金属材料使用寿命一般正常使用分别是6至12个月和36至60个月,矫形器的穿戴时间必须谨遵医嘱;
10、假肢矫形器种类繁多,本目录不可能尽收于内,各装配机构可在大类别中选择接近的产品价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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