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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

时间:2020-12-10 10:09:48 通知 我要投稿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

  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济活动。目前主要业务是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销售其开发的新商品房。房地产经纪业务,不仅是代理新房的买卖,还包括代理旧房的买卖,不仅代理房地产的买卖,还代理房地产的租赁业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全市 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2017〕34号)

  各区(市)房产管理处(局、中心),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于促进交易、活跃市场、满足居住需求,扩大住房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结合前期对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以及部分区(市)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贯彻落实情况的抽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针对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和规范。规范中介业务承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源核验,确保合法合规;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房源核验,确保真实准确;规范中介服务价格,依法明码标价,协商确定收费,杜绝价格欺诈;规范金融业务合作,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过桥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杜绝捆绑服务;规范涉税服务业务,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确保依法纳税;规范业务推广和宣传,杜绝一切形式炒作。

  二、加快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

  加快实施房源核验制度。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的完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托房屋交易产权档案和信息平台,抓紧建立房源核验制度,完善网签合同关联和二维码等技术手段,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

  全面推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区(市)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已建立网签系统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区(市),要按规定尽快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我局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逐步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区(市),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局将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专项检查。

  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着力强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

  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除应在省、市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到服务覆盖地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296号)要求,建立规范高效的备案服务制度,将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备案办理程序、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备案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或公示。

  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区(市)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公示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开放房屋交易网签端口,不予提供房源核验服务。

  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本辖区所有工商登记中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的机构下达《备案登记告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辖区内符合备案条件的所有经纪机构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对逾期仍未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纳入诚信档案,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对于虽申请但未达到备案条件的机构,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备案程序,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提供便捷高效和持续的备案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我局将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的专项督查。

  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不予备案。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由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并进行网签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实行经纪人员实名签约。

  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市)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构建联动监管机制,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对发现涉嫌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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