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黑龙江省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10 10:09:50 通知 我要投稿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居民区一般指在城市较为集中的居住地,且具有一定规模,满足居民区的还应有相关配套设施,比如:学校、医药、市场等。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水发〔2017〕31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要求,为做好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省会(哈尔滨市)和其他地级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分别达到20%和10%。

  二、建设任务

  1、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将节水宣传教育和水利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普及节水知识、技能,提高居民节水意识。

  2、明确落实物业公司节水责任,建立健全小区用水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节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

  3、在家庭和小区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稳步推进老旧管网改造。

  三、组织管理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做好本辖区内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和宣传引导。可以在地方水资源费中列支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的科普宣传、人员培训、组织管理经费,广泛动员居民积极参与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3、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纳入水利精神文明考核体系,切实增强节水意识。

  四、评价标准和建设程序

  1、各地可按照本地区节水工作要求,参照《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制定本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

  2、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采取小区物业公司自愿申报和居民委员会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对通过评选的小区予以公示,名单报送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4、节水型居民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复核,复核工作原则上五年一次,对达不到标准的小区,实行退出制度。

  附件: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7年2月27日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相关文章:

关于开展通知范文09-08

关于开展员工考评工作的通知08-20

关于开展员工考评工作的通知范文08-24

关于组织开展读书活动的通知08-24

关于开展明日之星活动的通知06-28

关于开展三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工作通知08-02

关于2018开展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通知范文01-29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01-22

物业公司关于开展评优评先工作的通知范文09-09

关于开展三八妇女节活动的通知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