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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5:47:41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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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市场是从事房产、土地的出售、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房产包括作为居民个人消费资料的住宅,也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厂房、办公楼等。所以,住宅市场属于生活资料市场的一部分,非住宅房产市场则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上政策规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

  相关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住房限购政策新旧对照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不变。

  增加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只能购买1套住房的要求。“成年单身人士”是指年满18周岁的单身或离异人士。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由“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调整为“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

  (三)从化、增城区

  按现行政策不纳入限购范围。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执行。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新旧对照

  (一)在本市无住房

  同时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不变。

  同时存在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70%。

  (二)在本市有1套住房

  同时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住房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5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70%。

  同时存在住房贷款未还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70%不变。

  “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

  三、关于“首付贷”问题

  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以各种形式变相发放贷款。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融资或者协助购房人办理各种形式的贷款、融资用于购房首付款。

  四、关于市场监管

  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网签或房地产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将依法给予“暂停使用网签系统”、“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市场禁入等处罚。

  五、关于执行时点

  3月17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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