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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14 12:23:37 通知 我要投稿

关于青海省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地质灾害,地质学专业术语,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关于青海省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青海省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青海省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为做好2017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分布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2017年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和态势预测

  (一)引发因素。强降水及流水侵蚀仍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引发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开挖、人饮工程渗漏、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均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二)降水趋势预测。据省气象局2017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柴达木盆地西北部至唐古拉山地区、东部地区、环湖地区大部、黄南和果洛大部年降水量较历年平均水平偏多1—4成,省内其余地区年降水量较历年平均水平偏少1—4成。

  春季(3—5月) 降水与历史同期相比,除柴达木盆地外,全省大部降水偏多2-4成。

  夏季(6—8月) 降水与历史同期相比,海西西部至唐古拉地区、祁连山区、东部地区、黄南、果洛等地降水偏多2—4成,其余地区偏少2—5成。

  秋季(9—10月) 降水与历史同期相比,东部地区、海西中西部、玉树南部及黄南、果洛等地降水偏多1—4成,其余地区偏少2—5成。

  冬季(11—次年2月)降水与历史同期相比,北部地区降水偏多1—4成,南部偏少1—4成。

  预计青海东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黄南和北部的祁连山地区将会在汛期出现2—4次阶段性强降雨过程。

  (三)地质灾害态势预测。据今年全省降水趋势及全省1990-2016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分析,预计今年70%左右的地质灾害仍发生在6—9月份。3—5月,青海东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黄南以及祁连山地区因降水引发的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东部地区因冰雪冻融、春灌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6—8月,东部地区、祁连山区、黄南及果洛等地区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期间全省受极端气候及人为切坡建房、人饮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9—10月,东部地区、黄南、玉树南部及果洛等地区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预计2017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多年均值有所增加(1991-2016年地质灾害年均25起)。

  二、2017年地质灾害类型及重点防范的时期、区域和对象

  (一)地质灾害类型。预计2017年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期。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特别是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受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范以汛期为主。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2017年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主要有: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市乐都、平安2区和互助、民和、化隆、循化4县,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海北州门源、祁连2县,玉树州玉树、杂多2县(市),果洛州玛沁县。

  (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根据2016年排查结果,确定2017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共计194处,分布地区为:西宁市46处、海东市95处、海北州13处、黄南州14处、海南州14处、海西州1处、玉树州9处、果洛州2处。

  (五)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的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居住在高陡斜坡区和泥石流径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三、2017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要按照“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各项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和以人为本的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警预报、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铁路、旅游、建设、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及黄河上游流域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工作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工作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预防。各地要严格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的要求,加强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工作。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各地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单位及具体部门,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做到汛前防灾措施部署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查,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区、行委)要根据已调查出的隐患点,层层落实责任,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十三五”期间将着力打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升级版”,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责任到人”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省国土资源厅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工作,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积极构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以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目标,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6.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2017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采取逐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自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着重对以下重点区域进行排查:

  (1)全省各县(市、区、行委)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厂矿等人员聚居区。

  (2)年内及近五年发生3.0级以上地震的危险区。

  (3)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及传统村落分布区。

  (4)省内已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省级核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省级19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核查工作。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青海中煤地质工程公司、省柴达木综合地质矿产勘查院、武警黄金部队第六支队等8家单位组成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排查省级防灾预案中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排查2017年对省内已完成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行委)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协助开展排查和核查工作,并负责向各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撑。

  市(州)排查: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管,做好本市(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县(区、行委)排查工作。

  县(市、区、行委)排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为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依据各县(市、区、行委)实际情况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对县域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排查,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逐点登记造册,并将排查成果报送上级部门。对县域内新发现和已搬迁或已治理隐患点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或核销,并纳入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本县(区、行委)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乡(镇)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所干部(土管员)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房前屋后陡崖、取土点及土窑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并及时编制排查总结。

  7.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的督促指导。

  8.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各市(州)、县也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9.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各地要广泛开展本区域内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及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培训,特别是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通过宣传培训使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干部等了解地质灾害的一些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避险自救技能,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10.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省内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至少组织开展1 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着重突出主动避让、临灾避让的演练工作,使广大群众通过参与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增强防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 〔2013〕320号)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高标准“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12.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各级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上游等流域水电工程管理及建设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武警黄金部队第六支队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1小时报告。发生30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特大型、10(含)—30人死亡和失踪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3(含)—10人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因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并引发边坡失稳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在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2.应急响应开始。出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省政府,市(州)及当地县(市、区、行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和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市(州)政府及县(市、区、行委)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5.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四)应急机构。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由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成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成。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2.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成员表

  3.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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